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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中的30年】颁发居民身份证
  
   1987年2月11日,县人民政府成立颁发居民身份证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开始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
    1988年12月10日,县政府发出通知,1989年1月1日起使用居民身份证。
    1984年4月6日,中国大陆开始实行居民身份证制度。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试行条例》。并且开始颁发第一代居民身份证。第一代居民身份证采用印刷和照相翻拍技术塑封而成,比较容易被伪造。
  2003年6月28日,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也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记者: 王正云
 通讯员: 徐金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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