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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常山县委 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工业立县战略加快常山制造业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
  

 

               常委[2005]21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级机关各单位:

实施工业立县战略,全力加快工业化进程,是当前及今后相当长时期内我县经济工作的中心任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加快培育我县特色产业集群和制造业基地建设步伐,根据衢委发〔200450号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企业投入,做大经济总量

(一)降低创业门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企业注册登记的前置审批。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资本金3年内能全部到位,首期认缴达到3万元,即可创办;凡不使用政府资金的工业项目,取消立项审批,实行备案、核准制;设立公司制的企业,经市及市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技术出资可占注册资本的35%,其中以新型干法水泥为主的建材、以硝基氯苯及衍生产品为主的化工、以轴承和半导体器件为主的机电、以注重改造装备工艺为主的纺织、以新产品开发为主的钙类产品、以绿色食品农产品深加工为主的食品等六大产业集群(以下简称六大产业集群)项目和高新技术项目的技术出资可占注册资本的35%以上。

(二)资助设备投入。对符合产业布局规划要求、实现产业升级(不含县内异地搬迁技改项目)、符合常山县制造业投资导向目录的规模以上企业的技改项目,其引进的国内外先进设备及安全生产设备在100万元以上的,在项目竣工投产后,按设备投资额的2%(特别重大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关联度大的项目可按3%)由县政府给予一次性财政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限额为60万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5年内从企业技改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三)鼓励购买大吨位多轴车辆。对企业新增15/辆及以上的大吨位、多轴货车10辆以上,且货物运输核裁能力在200吨以上的,县财政按投资额4%给予一次性财政资助,三年内缴纳营业税、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由县财政给予50%的贴补。

(四)鼓励新办工业企业。对工业园区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办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其年度实交增值税、所得税、城建税地方实得部分超过5万元的,5年内由县财政给予地方实得部分100%的贴补。

对工业园区外新办工业企业,视项目情况,经县政府审批同意后,财政贴补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对引进一次性县外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的项目,及一次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全球或国内500强企业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

(五)实行项目奖励。符合常山县制造业投资导向目录的技改项目竣工投产后第二年,企业新增入库税金达到300万元的,由县政府给予企业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以30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入库税金50万元,增加奖金1万元。

二、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形成特色竞争优势

(六)实施做大做强战略。每年在全县确定一批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重点骨干企业或年销售收入超过1000万元市级及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视其发展潜力和成长性列入做大做强企业对象,实行动态管理,进行重点培育。做大做强企业发展中遇到需政府帮助解决的重要事项,可直接向县政府报告,县政府将及时作专题研究,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优先给予解决。

(七)加大技改支持力度。做大做强企业实施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优先列入县重点技改项目计划,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及省技改项目计划。做大做强企业因技改引进国际先进技术和购置国内外先进设备及安全生产设备的,在项目竣工投产后,除按第二条规定给予投资额2%的资助外,由县财政再按购置先进设备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限额为100万元(含第二款的60万元资助)。

(八)加大财政贴补力度。列入做大做强企业对象的新办企业财政贴补政策到期后,自2006年起,以前三年实际应交纳数最高年份数为基数,3年内上缴的增值税、所得税和城建税地方实得部分按基数的15%环比递增,超过部分由县财政全额贴补。

(九)设立税收台阶奖。做大做强企业当年实缴税收(扣除财政贴补后)首次突破50万元的,为一个台阶;当年度实缴税收比上年度增加额每增加50万元为一个台阶。每上一个台阶给予企业法人代表1万元的奖励,上多个台阶可多奖,并由县委、县政府予以通报表彰。

(十)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各金融机构在拓展融资网络、构筑信贷体系、办理贷款担保和企业联保等方面,要积极创新工作方式,加强金融服务。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把做大做强企业和技术领先、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列为信贷支持重点,增加授信额度,帮助拓宽融资渠道,充分利用保函、信用证打包、承兑汇票、票据贴现等金融工具,满足企业的金融需求。县信用担保公司对做大做强企业的贷款担保收费减半收取。

(十一)鼓励股东将红利留在企业增加投入,扩大股本。对做大做强企业的股东股本红利分红用于本企业再投资入股扩股的,其红利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由县财政给予等额的奖励。

(十二)鼓励企业创品牌。对做大做强企业获得国家驰名商标中国名牌的,由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得国家免检产品国家原产地域保护产品浙江省著名商标浙江省知名商号浙江名牌的,由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奖励资金专项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鼓励做大做强企业及各协作体增强原产地意识,对品牌联合体成员企业,免收县级产品抽检费,对假冒企业品牌的,要予以严厉打击。

(十三)培育发展企业集团。做大做强企业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2000万元,母子公司总资本达到3000万元的,即可申办集团公司。

(十四)服务优先。环保部门对做大做强企业的环保治理项目,要优先予以立项;收取的排污费除上交国家、省以外的部分,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优先用于做大做强企业污染防治项目的补助和贷款贴息。

(十五)鼓励引进人才。对做大做强企业引进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才、任本企业副职以上的管理及经营人才(不含股东),并签订2(2)以上劳动合同,经县人事劳动部门确认,县财政部门审批,其年薪收入超过5万元的,按其年薪收入实交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三年内给予全额奖励。企业因工作需要聘用的县外人才,可以不迁户口、不转人事关系,由县人事劳动部门发给《人才绿卡》,在职称评定、社会保险、子女入学等方面与当地常住人才同等对待,并根据有关材料为其建立人事档案,其工龄给予连续计算。

三、转变增长方式,加快促进节约发展

(十六)加快工业结构调整。有关职能部门每年要制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工作计划,经县政府批准后执行。对列入国家禁止生产产品目录的企业要坚决取缔,对限期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要及时淘汰。

(十七)鼓励利用被淘汰企业的存量资产和土地。在规划许可的前提下,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名录的企业,在原地进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改扩建或其他企业租用其腾空的厂房、场地进行投资的工业项目,免收项目建设中涉及的政府性收费和用电过户的费用,同时给予享受技改项目财政资助政策。

(十八)鼓励企业节能、节水生产。有关职能部门要制定节能、节水标准,分类设定最高限额,对推行节能、节水生产先进与落后的企业,在用电、用水、排污总量分配等方面实行差别管理。鼓励企业推行节能、节水生产。

 (十九)鼓励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鼓励企业利用余热、余气、余压发电,进行资源综合利用。对积极开展废物回收利用的企业,经职能部门认定合格,给予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退、抵优惠。

(二十)鼓励推行清洁生产。县财政安排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用于清洁生产推广工作。对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要帮助申报国家和省的有关专项资金补助,同时按国家和省有关专项资金补助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清洁生产示范企业考评合格的,其用于清洁生产审核与培训的费用,可列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在税前列支。

(二十一)鼓励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企业推广循环生产,实现达标排放。对符合循环生产要求的企业在土地、资金、用水等生产要素的配置上给予优先安排,并享受有关技改项目配套优惠政策。

(二十二)鼓励集约用地。在用地规划布局上,要向六大产业集群的龙头企业和做大做强企业适当倾斜,以提高土地利用率。建立工业项目评价制度,由经贸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项目投资强度、规划布局、产业政策、环境保护的审批和监管工作,没有通过项目评价的,不予安排建设用地。项目建成后,经验收达不到投资强度规定要求的,取消所有优惠政策,依法收回闲置土地。

四、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提升产业竞争力

(二十三)鼓励企业形成产业集群。凡利用本企业产品的产业链,通过招商引资实现相关业务扩散,在全县范围内形成具有关联度的产业集群,其关联产品销售额达5亿元以上,上交当地财政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龙头企业,由县政府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按照专业化协作形式在本县扩散加工上下游产品或零部件的,工业园区优先安排用地。

(二十四)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凡完成省及省级以上重点技术创新项目,完成省及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创建省及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且有市级以上科技成果的企业,由县政府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开发省级工业新产品,通过省级鉴定并投产的,由县政府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列入国家级新产品的,再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奖金用于奖励项目的有功人员。

(二十五)企业新获得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由县委、县政府给予表彰,县财政分别给予6万元、4万元的奖励。企业获得国家级、省级科技型企业,分别给予4万元、3万元的奖励。

(二十六)鼓励工业企业积极开展质量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对通过法定认证机构取得有效认证证书的企业,由县政府分别给予1万元的奖励。鼓励工业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简称采标),对通过一项产品采标的企业,由县政府给予5000元的奖励。

(二十七)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国内外人才资源。工业企业吸纳本科以上毕业生和县外中级以上职称人才,2年内对该人才按每年每人1000元,由县财政给予奖励。凡引进国外专家来常进行技术和业务培训的工业企业,由县财政按每个引智项目1万元给予补助。邀请专家来常进行技术攻关(包括网上招聘的项目攻关),达到预期效果,并经上级职能部门认定的,由县政府给予每项不超过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鼓励企业招收就业困难人员和失地农民,企业对就业困难人员和失地人员的招工委托培训或订单培训,由政府有关部门帮助免费培训。劳动密集型企业开展大批量招工的,劳动力市场优先给予举办劳务交流大会,并免收职业介绍费。

(二十八)鼓励申请国家专利和开发专利产品。企业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的,由县政府给予每项1万元奖励,获得其它专利给予1000元奖励。

(二十九)支持企业走产、学、研发展道路。鼓励企业积极引进、设立技术研发中心,对在本区域同行业企业中起核心作用的技术研发机构,可一事一议,在用地上给予倾斜,并给予必要的财政资助。企业在本县保留制造、营销、结汇中心,到高校院所所在城市建立研发中心(技术中心),开展产学研、借脑引智及项目孵化,研究成果在本县消化吸收形成产业化并产生效益的,政府给予一定奖励。

(三十)鼓励企业加大对技术开发的投入。企业技术开发经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费用;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以上的,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三十一)加快企业信息化建设步伐。对列入省企业信息化建设示范企业的单位,由县政府一次性补助10万元,列入省企业信息化建设试点企业的单位,由县政府一次性补助5万元。六大产业集群的企业给予优先安排企业信息化建设试点,其一次性补助给予增加50%。凡采用计算机辅助设计、计算机辅助制造、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和企业资源计划管理开发和应用的,给予购买软件费用20%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资助。

(三十二)加快发展电子商务。县财政每年安排预算资金专门用于衢州365工业品网交会等工业综合信息网络平台的建设,资助企业加入行业性专业网站。鼓励相关部门利用电子网络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对取得成效的予以奖励;对企业利用网站在招商引资、技术攻关、产品开发、产品交易等方面成效显著的,县政府给予一定资助。

(三十三)扶持企业发展中介组织。引导和鼓励企业以龙头企业为载体,以产业链企业为服务对象,创办研发、测试、信息、营销、法律及技术孵化等中介组织。效果特别明显的由县政府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中介组织的服务性收入,允许三年内免缴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十四)鼓励建立行业协会。对列入六大产业集群的行业,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优先帮助成立行业协会,引导行业自律、打造品牌、协作互助,防止恶性竞争。每个行业协会,县财政一次性资助3万元;每年视工作开展情况给予1-2万元的财政资助;行业协会代表本行业针对贸易壁垒开展起诉应诉的费用给予适当补助。政府相关部门应将部分管理职能,交由行业协会行使;政府委托行业协会承担的行政职能,将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给予补偿。

五、激励经营管理者,激活发展内在动力

(三十五)宣传、表彰优秀经营者。对发展快、财政贡献大、解决就业人员多的企业和优秀企业家要给予宣传与表彰,每两年进行一次常山县十大优秀企业家评选,对当选的企业家由县政府授予荣誉证书及3万元的奖金,并在新闻媒体开辟专栏进行宣传。

(三十六)设立销售台阶奖。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5亿元、3亿元、2亿元、1亿元,且企业当年上交地方财政收入分别达到2000万元、1000万元、600万元、400万元、200万元的,由县政府一次性分别奖励企业经营者50万元、25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若获奖企业再进档的,则一次性补发所进档与已获奖档之间的奖金差额。

(三十七)建立企业创业绿卡制度。做大做强企业和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新建企业,均可向县委、县政府申领创业绿卡。投资规模较大的企业可适当增加创业绿卡的发放数量。

(三十八)激励提高企业员工素质。对当选的常山县十大优秀企业家参加衢州大学苑进修的,凭荣誉证书、结业证书、学位证书,由县财政按规定对其学费予以全额补助;对企业业主、专业技术人员、技术骨干的委托培训或企业订单培训,凡列入县政府创业素质工程人才培养计划的,凭企业用工证明和等级证书,由人事劳动部门按规定标准给予补助;鼓励面向本地需要开展职业技术教育,加大对技术蓝领、熟练工人的培训力度,形成合理的人才结构。

(三十九)鼓励工业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引导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组建股份有限公司,积极培育上市后备资源,鼓励企业募集境内外资本。企业上市公开发行股票后,由县政府奖励企业经营者20万元。

(四十)鼓励企业家创办劳动密集型企业。现有企业或创业者创办可充分吸收本地劳动力资源的纺织、服装、机械加工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凡新办企业一次性招收员工在500人以上的,县政府对企业的设备投资财政资助比例在原有的基础上提高一个百分点,对企业经营者给予2万元的奖励。

(四十一)鼓励来料加工业。对创办加工企业或发展块状经济的来料加工经纪人,在本地扩散来料加工业务,并在全县范围内年发放加工费100万元以上的,由县政府奖励1万元。

六、加快开发区建设,构筑工业发展平台

(四十二)鼓励企业利用营销网络和信息招商引资。引进县外投资项目进入开发区的,其引进的县外投资项目,可视作引进项目企业的技改项目,符合财政贴息资助条件的,可享受县财政贴息资助。

(四十三)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着力在引进外资方面求突破,把生产要素有重点地向外资项目倾斜,优先安排外资项目落户。对引进重大工业项目的有功单位和人员给予嘉奖。

(四十四)提高服务效率。对入区企业及其项目的各项审批手续由园区管理机构全程代办和协办,在企业提供资料齐全的条件下,办理各种手续的时间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特殊项目或投资较大项目须报市级以上部门核准的,各部门应抓紧组织报批。

(四十五)坚持园区建设优先原则。县财政每年安排400万元资金,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和工作考核奖励,并视财力增长而逐年增加。园区内的项目优先列入重点建设项目,优先上报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争取国家和省专项资金支持。对园区企业生产要素配置给予重点倾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要素配置规划要求,优先加大对园区的基础设施和功能服务区的项目安排和建设。从循环经济的角度逐步培育生态企业链的特色园区,取得国家资源综合利用关键技术和国家重要产业技术开发专项补助的,县财政再给予补助额50%的补贴。

(四十六)鼓励投资建设高标准企业创业基地。在合理规划的前提下,凡是在园区及乡镇工业功能区内投资创建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建设标准厂房的项目,优先推荐列入省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补助,除享受省补助外,县政府按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给予4%的补助。工业园区内企业标准厂房建设项目所缴纳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建税地方实得部分,三年内由县财政给予全额贴补。

(四十七)合理规划和发展重点乡镇工业功能区。按照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要求,鼓励县内外有实力的企业在工业园区、球川、芳村等重点乡镇内建设相对独立的工业小区,对列入省级及省级以上中小企业孵化基地的乡镇工业功能区除享受省级及省级以上补助外,县政府酌情给予贴息资助。投资额大的,可一企一策。

七、加强领导,优化工业发展环境

(四十八)加强对工业立县的组织领导。工业园区和重点乡镇党政主要领导的任用,原则上要从懂经济的优秀干部中选拔。要进一步把工业发展指标作为部门、干部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乡镇部门主要领导要坚持工业立县不动摇,持之以恒地抓工业,通过对加大工业立县的宣传,营造良好的氛围。

(四十九)鼓励和支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自然人身份,利用自有资金(含贷款资金),通过合法途径参与投资工业经济活动。

(五十)制定工业发展规划。按照衢州制造业“410工程的培育目标,各职能部门要从本县实际,制订出主导产业、重点企业的规划和培育措施,同时抓好规划、布局、项目、要素配置、责任单位的落实。

(五十一)建立做大做强企业和工业重点技改项目联系服务制度。对做大做强企业,建立县领导挂钩联系制度,每个产业由一至二名县级领导负责联系,指导和帮助编制产业发展规划、制订年度目标和任务,协调项目推进和产业招商,落实产业发展措施。对列入市级及以上的重点技改项目建立联系服务制度,其中投资亿元以上的项目,成立相应的服务工作班子,确定1名副科级以上领导担任责任联系人。项目建设中涉及的有关评价、评估、设计、施工、监理、材料采购等,企业有权自主选择,各职能部门不得行政干预。各职能部门要尽量归并工业项目建设中涉及的有关程序和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五十二)控制和规范对企业的经济检查和收费。各有关执法部门要严格执行县委、县政府的有关规定,规范检查制度,做到统筹安排、注重效率、保证质量、避免重复。对企业履行的执法检查实行预告制,未经预告,被查单位在拒绝检查的同时,可以向县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投诉。免收工业企业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中的车间、厂房、仓库及厂区范围内的办公、生活等附属设施的城市建设配套费,涉及的其它各种行政性收费一律以低限标准的30%收取,各类事业性收费按低限标准减半收取。执法收费遇有异议,有关部门应主动、热情地向企业说明依据,或依法举行听证;企业遇到乱收费行为,在拒绝收费的同时,可以向县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投诉。情况属实的,将按照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十三)县财政建立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做大做强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等方面的财政资助;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和成长型中小企业的培育发展;用于突出贡献工业企业经营者奖励、工业园区建设贴息、工业经济工作考核奖励,以及专项支持工业发展的其他支出。

(五十四)改善融资环境。进一步加快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完善风险补偿制度,对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由县财政按该机构上年对工业企业的累计贷款担保总额给予适当的风险补偿、对民营资本给予一定固定回报。

(五十五)尊重企业家爱护创业者。全力营造尊重企业家爱护创业者的社会氛围,以企业家协会为桥梁,建立政府领导与企业家沟通制度,及时听取企业呼声,沟通会每年不少于两次;分配党代会代表、人代会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名额,要适当提高企业家、创业者的比例;县委县政府出台经济政策和措施要给企业知情权和参与权,注意倾听企业家的意见和建议;评选先进个人、劳动模范,在同等条件下,企业家、创业者优先;企业家、创业者到境外进行经济考察,可由政府牵头,企业家协会组织。

八、附则

(五十六)对年度内企业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因偷税被追究刑事责任、未按常政办发[2005]11号文件规定解决拖欠职工(农民工)工资、未按常政发[2005]4号文件规定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情况之一的,一律取消本文规定的任何奖励和优惠。

(五十七)本《意见》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县经贸局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本《意见》的实施由县经贸局负责牵头。县级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和部门职能制订下发具体实施细则。县纪委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要加大对《意见》落实的监督和检查力度,对不落实和不兑现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五十八)本《意见》仅适用于工业企业,实施范围不包括驻常省市属工业企业。本《意见》自200511日起实施,原《中共常山县委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业立县战略加快推进工业化进程的若干意见》(常委[2003]36号)同时停止执行。一个企业同一税种同时符合两条以上(含两条)优惠政策的不同时重复享受。本《意见》实施前引进或创办的新办工业企业应享受的财政贴补政策未到期的,仍参照原规定执行。

2005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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