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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 惠 政 策 汇 总
  

工业:

1、土地优惠政策

工业园区内生地按征地成本价出让,熟地出让价4.5万元/亩。

固定资产达到500万元(含500万元)至5000万元的,视单位面积投资强度,由县财政给予一定的奖励。

a.单位面积投资强度超过省规定控制指标20%以上(含20%)的项目,由县财政按实际出让地价的10%予以奖励。

b.单位面积投资强度超过省规定控制指标30%以上(含30%)的项目,由县财政按实际出让地价的20%予以奖励。

2、税收优惠政策

鼓励新办工业企业。对工业园区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办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其年度实交增值税、所得税、城建税地方实得部分超过5万元的,5年内由县财政给予地方实得部分100%的贴补。

对工业园区外新办工业企业,视项目情况,经县政府审批同意后,财政贴补政策实行一事一议。对引进一次性县外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的项目,及一次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全球或国内500强企业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

3、外贸优惠政策

企业一般贸易出口本县产品(含生产企业收购本县工业产品),以上年度外管核销数为基数,基数内每1美元奖励0.05元人民币;超基数部分每美元奖励0.09元人民币。收购本县农产品及加工制成品出口的,分别在此基础上每美元再奖励0.02元人民币。

外贸流通企业代理县外产品出口(不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予退免税的产品出口),以国税部门代理证明为依据,每1美元奖励0.10元人民币。外贸流通企业代理县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予退免税的产品出口,以海关核销数为依据,每1美元奖励0.03元人民币。企业出口加工贸易的增值额,按外管核销数给予每1美元奖励0.10元人民币。

农业:

县外客商投资创办以本县农产品为主要加工原料的加工企业,新办农产品加工企业,自投产年度起5年内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及地方税收,由县财政给予全额贴补,列入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的,再延长2年。

企业投产后技术改造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按国家有关政策抵免企业新增所得税。

应征的水利专项建设资金可按有关规定报批减免。

摘要文件:


1
、常政办发[2004]88号《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业园区土地出让等有关政策的通知》

2
、常委[2005]21号《中共常山县委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工业立县战略加快常山制造业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

3
、常政发[2005]12号《关于促进外贸发展的若干意见》

4
、常政发[2002]24号《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招商农业的若干政策意见》

5
、常财农[2005]57号《关于印发〈常山县2005年度统筹城乡发展项目申报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5.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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