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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山县2005年度统筹城乡发展项目申报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财农〔200557


常山县财政局

常山县委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

常山县农业局

常山县林业局

常山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常山县科技局

常山县水利局

文件

常财农〔200557

关于印发《常山县2005年度统筹城乡发展项目申报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落实《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5年度统筹城乡发展项目资金安排的通知》(常政办发[2005]60号)精神,现将2005年度统筹城乡发展项目申报及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申报原则,认真组织申报,项目申报不得重复,由实施主体自愿申报,并按照本办法及时将有关项目申报材料报送至相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项目资金管理按照农业财政专项资金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附:常山县2005年度统筹城乡发展项目申报及资金管理办法


常山县财政局

常山县委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

常山县农业局

常山县林业局

常山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常山县水利局

常山县科技局

○○五年六月七日



主题词:统筹 申报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办,县府办,审计局,徐县长,田副县长,王副县长。



常山县财政局办公室 

      200567印发

常山县2005年度统筹城乡发展项目申报及资金管理办法

一、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奖代补项目

(一)补贴范围

购置的农业机械必须先进适用,并具有产品合格证和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县农机部门每年将确定适用农机采购目录)。大中型农业机械补贴范围、对象、标准按省文件执行。

(二)补贴对象

已列入农机管理站计划,且具备以下条件:

1、承包30亩以上的粮食生产大户;

2、为周边农户提供机耕服务面积在100亩以上的农技、农机服务组织。

(三)补贴标准及原则

对部分批量适用农机具将逐步推行政府采购的办法,财政部门再给予按政策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县财政对购置先进适用农机具按不超过农机具单价的30%实行以奖代补,最高补贴不超过1.5万元。

(四)申报程序

农机补贴实行先购后补,农机管理部门在每年6月底前下达适用农机采购目录及意向性计划。申请购机补贴的大户和服务组织须填写《农业机械以奖代补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二份,凭购机发票、土地流转或土地承包付租凭据和种植、服务面积的有效证明,向当地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农机部门初审后,报县农机部门审核,申报截止时间为20051115日,逾期不予受理。县农机部门审核确定的补贴对象和补贴金额,必须在购机者所在地张榜公示无异议后,由财政局下达以奖代补资金,直拨到购机户。

(五)以奖代补资金管理

1、以奖代补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2、农机部门对已购补贴机具进行核对、登记、编号,建立购机补贴档案。 3、农业、财政部门对购机补贴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农机部门应督促供货方搞好服务,为购机者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切实使农民得到实惠。 4、购机农户必须签订《财政补贴购买的农机具使用责任书》,3年内不得擅自转卖或转让,对违反规定的,财政部门将收回以奖代补或取消其他补助资金。

二、土地使用权流转项目

(一)扶持范围和对象

土地使用权流转项目必须符合我县的农业结构调整政策。 对大田流转面积100(100)以上,经营年限5年以上的土地流转。

(二)扶持办法

1、业主在租赁连片流转土地100(100)以上,经营年限5年以上,确能就地解决安排农民工每百亩10人以上,按实际流转面积给予一次性每亩40元的扶持。 2、流转出土地的农户按承包土地权证登记流转面积,凭业主租赁土地付款面积清单,每亩一次性补助40元。

(三)项目申报程序

1、按条件申报扶持的项目,由所在村委会提出扶持申请,报所在乡镇政府,由乡镇核实后提出要求土地流转项目扶持报告,再报县农办(农业招商办)汇总。 2、组织农口及财政等有关部门对已申报审核的土地流转项目进行验收。 3、验收后由县农业招商办对验收资料进行汇总,会同财政按扶持政策规定,提出项目资金的分配方案,报县政府领导审批。 4、经审批同意后,由县财政下文兑现扶持资金(按身份证直拨到农户、业主)。

(四)土地流转扶持项目的管理

1、为切实加强土地流转机制管理,县农业招商办要做好土地流转的日常工作,为形成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绿色特色农产品基地的扶持政策进行指导服务,努力使流转农户及经营业主得到更多的实惠和好处。 2、各乡镇要重视对土地流转规模经营项目的管理和服务,使政府出台的扶持政策落到实处,真正达到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目标要求。

(五)申报该项目需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立项扶持的申请; 2、土地流转经营项目的租赁合同书或协议书(复印件) 3、业主租金兑现农户的面积清单(原始清单) 4、客商或业主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申报时间

申报截止时间在每年的1115日,申报材料由各乡镇审核后报县农办、财政局。

三、农业产业化(农业龙头企业)扶持项目

(一)扶持范围:

农业产业化扶持资金的对象为与农户形成紧密关系,产品市场竞争力强,辐射带动力大且依法纳税的县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

(二)扶持对象:

1、对县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扩建、技改等贴息。 2、对带动农户200户以上,与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的农业龙头企业进行奖励。 3、省以上财政已经给予贴息或补助的农业龙头企业,但未达到我县扶持标准的部分进行补助。

(三)扶持标准:

1、县级农业龙头企业本年度用于扩建、技改、贷款20万以上(不含流动资金),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扩建、技改、贷款在50万以上的(不含流动资金),按银行标准利率给予50%贴息。贴息时间为一年。 2、带动农户500户以上的农业龙头企业,给予适当的资金扶持。 3、农业龙头企业本年度扩建、技改、贷款额超过1000万元的,除按规定贴息外,再另行给予酌情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4万元。 4、农业龙头企业扩建、技改自行融资或从外地带入设备投资的,如手续完备可视同银行贷款,按规定给予贴息补助。 5、获得国家、省级贴息的项目不重复享受。如果省以上财政贴息补助额未达到县里补助标准的,可按县补助标准予以差额部分补助。 6、引进新品种新技术企业申报的质量认证体系建设,新产品科技试验等给予适当补助。 7、企业自身投资建立农产品的基地给予适当补助。 8、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及农户签订农产品收购合同并预付定金的给予适当贴息。 9、农产品出口补助(按政府文件标准补助)。

(四)申报及审批程序

1、申请扶持的农业龙头企业必须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依法按时上报统计、财务报表,照章缴纳税费。

2、农业龙头企业应于1115前填报《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表》并附下列资料:

(1)企业年度工作总结; (2)10月底止资金负债表; (3)扩建、技改批复及支出发票复印件、有效凭据; (4)银行扩建、技改贷款资料复印件(含合同、资金拨付凭证、付息凭据) (5)带动农户清册,联结农户或基地协议,预付定金的有效凭据; (6)纳税凭证; (7)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以上材料报县农办、农业局、林业局、财政局审核,由县农办、农业局、林业局、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评审后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县政府同意后,由县财政局下文,资金直拨到企业。

3、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贴息和奖励的,由县财政局予以全额追回,同时取消该企业3年内申报任何财政扶持项目的资格。

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扶持项目

(一)申报条件

1、经工商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证照;有组织章程,社员代表大会制度健全,理事会、监事会或社务管理委员会工作开展正常、规范;设有相应的生产、经营、服务机构;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提高行业整体竞争力等职能作用发挥较好。 2、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按期填报会计报表、财务分析;财务管理实行账务公开、民主理财;盈余实行二次分配(按股分红和按实物交易量分红) 3、管理制度健全,制定合作组织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发展规划;服务宗旨、服务内容和服务方法张贴上榜;建立健全资()金、财务核算、生产经营、劳动用工、风险基金等各项管理制度。 4、发展效益农业、带头带领农民致富、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和农业标准化技术推广、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增加农民收入成绩突出。

(二)扶持标准

按照县供销社、财政局常合业(20045号文件精神执行。

()申报程序

1、由各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向县供销联社、县财政局提出补助申请,同时报送组织章程、注册证件(复印件)、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报表、社员花名册、获奖证明及需提供的有关支出凭据等材料。 2、由县供销联社牵头,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对要求补助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进行复核、评审,并提出补助意见报经县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县财政局下达补助资金。 3、申报时间:项目申报立项时间20056月底前,项目申请验收时间截止20051115前。

五、常山胡柚“152优质工程(即三联三增)项目

()申报范围:

1、按照常山胡柚三联三增产销协作机制建立要求进行挂联的基地。 2、胡柚科技服务队建设与扶持。 3、常山胡柚良种二次选育项目。

()申报条件

按县政府常政办发[2005]23号《关于建立三联三增产销协作机制加快胡柚优化改造的通知》和有关实施细则实施挂联的企业、基地;具备专职从事胡柚技术管理,能为挂联基地进行整枝,病虫防治等系列化技术服务,具备六个一标准、管理规范、服务面积在500亩以上的胡柚科技服务队,按照三联三增目标要求,管理较好,责任到位的挂联企业均可申报。

()申报程序

申报单位要先提出书面项目立项申请,填写好常山县三联三增项目申报表和项目实施计划表,由各乡镇汇总后分别报县农业局、财政局审核、汇总(部门、单位、企业的基地可直接申报),报县政府审定,由农业局下达项目立项批复。各实施单位按审定的项目负责组织实施。实施后报县农业局、县财政局,并由县农业局、县财政局组织人员验收。合格后按程序统一兑现补助资金。

()补助内容及标准

1三联三增基地有机肥补助标准按照每亩施用饼肥75公斤以上,每亩补助30元计。 2三联三增基地及胡柚科技服务队建设,用于购置胡柚生产的农机具按农机具补助办法进行酌情补助,但不得重复申报。 3、对挂联基地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实行以奖代补。 4、蓄水池配套建设,每亩补助40元(每亩按0.4立方米容积计算配置,每立方米补助100元)。 5、常山胡柚良种二次选育,其内容以项目形式报批。先立项后建设,按批复项目管理及投资情况并报县政府审批酌情给予补助。

(五)申报该项目需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申请书及项目实施计划表; 2、胡柚科技服务队建设情况与计划; 3、购置柑桔胡柚园地通用的农机具及有关物质设备购置发票; 4、基础设施投入的有关凭据; 5、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六)申报时间

项目立项申报时间为2005630日前,项目验收申请申报时间为20051115日前,逾期不予受理。

六、新品种新技术推广及种子种苗工程建设项目

(一)申报范围

在常山县注册的从事农业科研开发和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

(二)申报条件

1、必须是在常山县第一次引进开发的农作物、畜禽、水产、林木、中药材等新品种; 2、新品种试验、示范面积必须在50亩以上。

()申报与验收程序

1、由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填写项目申报书一式二份,分别报送县科技局、财政局。 2、县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经县政府同意后立项实施; 3、项目实施结束后,项目实施单位向县科技局报送项目总结和要求验收申请,由县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

项目验收合格报经县政府根据试验投入和产生的效益核定给予适当的补助,由县财政局下文兑现补助政策,政策兑现到有关实施主体。

七、山区开发性农业以奖代补项目

()申报范围与条件

1、原则上重点扶持芳村片和球川镇6个乡镇的开发性生产。 2、项目内容: (1)发展山地蔬菜基地; (2)发展以木本中药材为主的药用材基地; (3)以毛竹发展及低改为主的丰产林基地; (4)油茶造林基地; (5)其他开发性农业特色项目。 3、基地相对集中,基地连片面积要求是:山地蔬菜30亩以上;毛竹、油茶及厚朴造林10亩以上;毛竹低改50亩以上;粉葛100亩以上。

()申报与验收程序

1、由实施主体填写申报书一式二份,报所在乡镇政府审核后,山地蔬菜项目分别报送县农业局、财政局,其他项目分别报送县林业局、财政局。 2、对口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及时对项目可行性进行调查论证,并提出意见报经县政府审批同意后立项实施。 3、项目实施结束后,实施主体向对口主管部门报送项目总结及要求验收申请,由县农业局、林业局等对口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合格报经县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县财政局下文兑现以奖代补政策。

(三)奖励标准

山地蔬菜40元/亩;粉葛20元/亩;厚朴60元/亩;油茶造林25/亩;毛竹低改30元/亩;毛竹造林80元/亩。

(四)申报该项目需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书; 2、作业设计书及小班图; 3、土地租赁协议; 4、给农民的土地租金支付清册; 5、购买苗木发票复印件; 6、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五)申报时间

项目立项申报时间截止2005630日前,项目验收申请申报时间截止为20051031日前,逾期不予受理。八、食用菌产业扶持项目

(一)扶持范围

凡在常山县境内从事食用菌规模生产经营的农户、企业均可申报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二)补助标准

1、对年栽培常规品种食用菌总量2万袋以上、50万袋以下的大户,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生产成本贷款利息50%的补助;50万袋以上的大户和企业,参照县龙头企业扶持项目有关政策给予贷款贴息扶持。 2、对新建立年栽培总量10万袋以上、建筑投资10万元以上的乡(镇)级食用菌种植园区,给予适当的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3、对新发展的食用菌深加工企业生产规模达到100吨的,参照县农业龙头企业扶持项目有关扶持政策,给予技改项目贷款贴息补助。 4、对年销售鲜菇500吨以上的贩销大户和食用菌栽培总量500万瓶袋以上的强乡镇、100万瓶袋以上的专业村,县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项目申报与验收程序

2005630前,食用菌专业户向所在乡(镇)政府申报,乡镇审核后报县食用菌办公室立项;企业直接向食用菌办公室申报立项。项目实施结束时,实施单位在20051115前向县食用菌办公室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报告,由县食用菌办公室会同县财政、当地乡(镇)政府有关人员组织验收,并提出补助或奖励方案,报经县政府领导同意后按规定下达扶持资金。

(四)项目申报应报材料

1、银行贷款有关资料; 2、购买菌种发票; 3、生产成本、建筑投资等有关凭证; 4、鲜菇贩销证明材料; 5、其他需受理提供的材料。

九、畜牧业产业发展项目

(一)申报范围和条件

凡在本县境内从事畜禽生产的企业、大户,且达到以下条件的均可申报享受畜牧业发展扶持项目资金。

1、畜禽生产规模标准:

种畜(禽)场。良种猪,常年存栏生产母猪200头以上;种禽(鸡、鹅),常年存栏3000套以上;良种山羊,常年存栏300头以上。 畜禽养殖场(户)。生猪,常年存栏生产母猪30头以上,年饲养量达到1000头以上;禽类,肉禽常年存栏1万羽以上,蛋禽常年存栏1万羽以上;羊,年饲养量达到200头以上。

2、畜禽生产选址符合《常山县畜禽禁养限养区划分方案》规定,符合当地城镇、集镇、中心村建设规模的要求。

3、养殖产业符合县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和县畜牧业发展十五规划的总体要求,突出绿色、特色、精品畜牧业发展方向和趋势。

4、养殖场所有完善的生产经营、兽医防疫制度,有健全的消毒、防疫、治污基础设施,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有关标准。

5、认真执行动物防疫法等有关牧业法规,按免疫程序实行免疫,加强疫情监测,严格执行报检查制度,并建立生产管理档案和免疫档案。

6、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生产过程中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兽药和饲料添加剂,确保生产的畜禽产品绿色、安全、无公害。

7、积极引进和应用新品种、新技术。

8、财务制度健全。

(二)申报审核程序

1、畜禽规模养殖场(户):

由项目实施主体提出项目实施方案,并填写申请表同时报送县农业局、财政局审核立项。项目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规模、实施期限、资金筹措和效益分析等。 由县农业局、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对上报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分析、论证。 县农业局、财政局对批准立项的项目下达立项通知,并由农业局建立项目档案,通知项目申报单位组织实施。 项目实施单位每次引进或产出畜(禽)种苗一周后,均要到所在乡(镇)畜牧兽医站报检,经确认免疫安全后,建立免疫档案和免疫标识。项目实施单位畜禽免疫所需的疫苗,原则上统一由县畜牧兽医站供应。疫苗使用量将作为确定饲养量的依据之一。养殖户平时出栏的畜禽,到乡镇畜牧兽医站登记、备案;乡(镇)站核实后,凭产地检疫证和收购凭证及时到县畜牧兽医站进行登记、备案;县站接到报检后七个工作日内必须进行实地核查。畜禽存栏数以项目验收时踏栏检查的为准。项目实施单位对全年畜禽进出栏(包括自繁)情况必须建立台帐备查,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处理。县农业局要定期与不定期的对项目实施单位进行抽查,抽查情况要存档,并作为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之一。 项目实施满一周年时,由县农业局牵头,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逐个进行实地调查,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出栏数,以及防疫治污基础设施建设、防疫场地规模、栏舍面积等情况进行检查、核对。 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由农业局、财政局提出对项目实施单位的财政贴息和补助方案,上报县政府审定。

2、种畜禽场:除严格执行上述畜禽规模养殖场(户)相同的申报审核程序外,另需填报《种畜禽生产企业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并附加相应的原始凭证(如企业年底畜禽存栏数等),同时向县农业局、财政局报送。根据种畜禽场上报的申请材料,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编制《种畜禽生产企业申请财政补贴汇总表》(见附件),上报县政府审定。

3、申报时间:截止2005630

(三)扶持标准

按照常政办发〔200440号文件规定执行,并作如下调整。

1、生猪

对达到扶持标准的规模场户,按存栏生产母猪数给予每头100元,按实际出栏数给予每头5元的贷款贴息和补助。

2、禽类

对年饲养量达到1-2万羽(含2万羽)的按实际出栏数给予每只0.5元的生产补助;对年饲养量达2-5万羽(含5万羽)的按实际出栏数给予每只0.3元的生产补助;对年饲养量达到5万羽以上的,按实际基础设施投入和必需的流动资金结合出栏数给予全额贷款贴息;对常年存栏蛋禽1万只以上的规模场户,按实际存栏数,给予每只0.5元的生产补助。

3、羊

对达到扶持标准的规模场户,按实际出栏数,给予每头20元的生产补助。

4、种畜禽场

对达到扶持标准的种畜禽场,分别给予新引进生产母猪每头200元、种禽每套5元、母羊每头50元的一次性良种生产补助。

(四)管理办法

1、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对项目实施单位的申报条件一般一年一定(从项目申报实施之日起计算)。资金管理按《常山县财政支农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2、各种畜禽场、畜禽规模养殖场(户)要如实填报有关材料,不得虚报冒领财政补助资金,一旦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全年饲养量即按实际抽查的结果推算。县农业局要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严格把关,认真调查核实。县财政局、农业局对种畜禽场、畜禽规模养殖场(户)生产资金贴息和补助要体现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并切实加强对扶持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3、补助项目实行动物防疫一票否决制,凡不按免疫程序做好动物防疫的,特别是牲畜口蹄疫、猪瘟和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抗体水平监测达不到要求的,将酌情降低补助标准,情节严重的将取消补助和其他一切优惠政策,若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扑杀后不予经济补助。

4、贴息和补助资金方案经县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县财政下文兑现奖励政策。

十、农村沼气建设项目

()申报范围

凡经批准列入农村沼气建设项目的或年存栏200头以上的养殖大户。

(二)补助标准

经立项批复并按标准建池的,每立方米补助100元。

(三)申报与验收程序

1、申报对象填写项目申报书,报县农村能源办公室审核,县农村能源办公室会同财政和有关部门会审下达立项批复,组织施工。

2、项目建成后,由县农业局牵头,县财政局、县生态办和县农村能源办公室等单位组织验收。

3、资金补助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经验收合格后,按照实际建池容积计算,由县农村能源办公室和县财政提出补助建议,报县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县财政局直接划拨给建池户。

4、立项申报时间截止2005630前,项目验收申请申报时间截止为20051115前。

(四)加强项目管理

沼气池建设工作列入乡镇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各有关乡镇必须重视这项工作,确保项目建设按期完成。环保部门应积极配合,县农村能源办公室负责全县沼气池建设的规划设计、技术指导和工程质量监督。

十一、扶持发展绿色特色农产品基地项目

()申报范围

在常山县境内发展绿色特色农产品基地的企业和经济主体。

(二)申报与验收程序

1、申报国家、省级标准化示范项目、绿色特色基地和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项目的须要求上报项目可行性报告;申报国家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企业将项目申报材料上报县农业局

2、项目实施结束后,项目实施单位提前20天向县农业局提出验收申请,由县农业局向上级有关部门联系对项目进行验收。

3、项目验收合格后,由财政局下文兑现奖励政策。

(三)补助标准

申报国家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无害农产品认证的,并申报成功的,申报费、检测费给予补助50%

(四)申报时间

项目立项申报时间截止2005630日前,项目验收申请申报时间截止为20051115日前。对于确认各种商标、称号的,如属企业自身申报获得的,且工业55条政策中未兑现的,将给予一次性的奖励。以上项目若已经享受工业55条中所规定的补助,则不再重复享受。

十二、农产品安全体系建设项目

(一) 申报对象

常山境内的浙江省果品质量检验中心及有关农产品企业。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