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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业园区土地出让等有关政策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4]88


各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工业园区开发建设,加快推进工业化进程,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经县委、县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完善工业园区土地出让等有关政策作如下通知:

一、调整工业园区土地出让价格。工业园区内生地按征地成本价出让,熟地按不低于当地基准地价的70%出让。同时,对科技含量高、环境污染小、投资强度大的项目予以优先供地。对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

二、取消园区土地出让预登记办法,受让园区土地的项目,在签订项目入园协议时,缴纳30%的土地出让金作为定金,待土地正式交付使用时,必须全额缴清出让金,并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三、各入园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浙土发[2003]93号文件)中有关工业建设项目的规定执行。

四、对入园工业项目投资强度超过省规定控制指标的予以一定的奖励。在项目竣工后,由相关企业提出申请,园区管理机构会同县财政、经贸部门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情况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对固定资产达到500万元(500万元)5000万元的,视单位面积投资强度,由县财政给予一定的奖励。

()单位面积投资强度超过省规定控制指标20%以上(20%)的项目,由县财政按实际出让地价的10%予以奖励;

()单位面积投资强度超过省规定控制指标30%以上(30%)的项目,由县财政按实际出让地价的20%予以奖励。

五、对入园企业在不改变工业用地用途的前提下,实际投资额已达出让合同约定投资规模20%以上(不含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经批准方可进行转让。转让时需补交园区土地出让价与园区实际开发成本价的差额,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六、入园企业受让园区土地后,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土地闲置达一年以上的,按有关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闲置二年以上的,将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七、以上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原建材工业园区范围土地出让参照本通知执行。

八、本通知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OO四年五月十八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工业园区 土地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519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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