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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投资专业市场的若干政策意见
  

常山县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06〕29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

鼓励投资专业市场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切实加快我县专业市场建设,积极鼓励县内外客商在我县投资建设专业市场,根据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土地政策

1、专业市场用地按国家规定出让和使用,土地以挂牌形式出让,市场用地性质为商业用地,使用年限为40年。

2、市场建设主体须按照规划实施,专业市场内的配套用房建筑面积要按照规划部门的要求控制在总建筑面积的8%以内。专业市场内建筑物不得出售产权,配套用房不得改变用途。

3、分级负责配套设施建设。按照“谁主导开发、谁负责”的原则,专业市场区公共用地内的配套设施由常山县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各专业市场的配套设施由投资主体自行建设。

二、审批收费政策

1、市场建设项目各项审批环节和收费标准参照常委[2005]21号文件中工业企业有关规定执行。

2、规范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市场投资主体和经营者负担。对市场投资主体实行收费登记卡和收费许可证制度。对违反规定的收费,市场投资主体有权拒付,并可向当地物价和监察部门举报。

三、财政税收政策

加大新建专业市场的培育,对市场投资者自开业年度起三年内其实际所缴纳的税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地方实得部分由县财政全额贴补,第四至第五年给予50%贴补。

四、其他政策:

1、凡符合市场规划布局、对区域经济发展有较大拉动和明显影响的专业市场,县政府给予重点政策倾斜,实行“一事一议”的办法,制定优惠政策,加大扶持力度,鼓励投资主体积极投入市场建设。

2、对市场投资主体的子女入学凭工商部门登记的营业执照和税务部门税务登记证及专业市场管理单位证明,可视同本地居民报名入学。

3、对引进投资建设专业市场项目的招商引资工作按照当年度全县乡镇部门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执行。

五、本政策专业市场指富足山规划区内的市场。

六、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以前政策如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由县市场办、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OO六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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