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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建设大型超市的若干政策意见
  

常山县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06〕30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

鼓励建设大型超市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切实加快我县商贸流通业的发展,大力鼓励投资创办大型超市,推进“工业立县、特色发展”战略的实施,经县政府研究,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在县城内一次性租赁营业性用房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且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新办大型超市企业,从开业之日起3年内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的地方实得部分,由财政给予50%的贴补。

二、在县城内一次性购置、自建营业性用房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且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新办大型超市企业,从开业之日起5年内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的地方实得部分,由财政给予50%贴补。

三、营业用房5000m2以上至10000m2、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的大型超市,自开业之日起工商管理费3年内减半收取。

四、大型超市建设项目用地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的,国土资源部门应依法及时提供。土地以挂牌形式出让。

五、对引进国内外品牌超市、连锁经营企业、项目投资建设1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超市的相关政策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

六、对列入省、市、县级骨干商贸企业,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帮助做好常年开通“绿色通道”的服务工作。

七、金融机构要把大型超市建设作为重点扶持对象,对实力强、资信好的企业,核定一定的流动资金周转授信额度。

八、大型超市创办期间,各项审批环节和收费标准参照常委[2005]2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九、对县外投资企业简化审批程序,实行全程代理服务,主要投资经营者的子女入学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十、设立大型超市企业上台阶奖。企业当年实缴税收首次突破50万元的为一个台阶,当年实缴税收比上年度增加额每增加50万元为一个台阶。每上一个台阶,由财政给予企业法人代表奖励1万元,上多个台阶可多得奖。

 十一、对引进投资建设大型超市项目的招商引资工作按

照当年度全县乡镇部门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执行。

十二、本政策所指的大型超市,是指营业性用房面积达5000 m2以上、且创办企业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超市。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意见由县经贸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OO六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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