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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工业产业提升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的若干意见
  

中共常山县委文件

 

常委〔2007〕35号

 

 

中共常山县委 常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工业产业提升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的若干意见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级机关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工业立县、特色发展”战略,全力加快我县工业化进程,积极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促进产业集聚和技术创新,实现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围绕争创四省边际全面小康先行县的战略任务,突出加快发展主题,全面实施“工业立县、特色发展”战略,注重协调,统筹发展,转变增长方式,加快结构调整,加快工业化进程,大力培育特色产业集群,推进工业经济高起点、特色化、跨越式发展。

2、总体思路。坚持把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作为主线,更加注重集群集约发展,着力增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总体思路是 “三调三做”,即“调优传统产业、调整能耗产业、调减污染产业、做强优势产业、做大块状经济、做高新兴产业”。努力打造轴承、水泥暨新型建材、碳酸钙及延伸产品三大产业集群,改造水泥、纺织、化工、食品加工等传统产业,推进电子、医药、新型材料等新兴产业发展。

3、主要目标。全力壮大特色产业集群,编制、深化产业规划,落实产业扶持意见,加快提升传统优势产业,促进产业集聚发展。力争到2011年,全县轴承销售收入18亿元以上,碳酸钙产品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水泥和新型建材销售收入30亿元以上,电子、医药、金属加工、新材料等新兴行业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精细化工销售收入15亿元左右,纺织行业拥有25万以上纱锭。力争规模企业220家以上,其中销售收入超亿元企业25家以上。

4、近期目标。突出重点,扶持发展一批龙头企业,通过产业信息引导、政策指导和协调服务,引导龙头企业组建产业集团,增强企业特色竞争力。到2008年,努力培育出年销售收入 10亿元或税利1亿元以上企业1个,年销售收入5亿元或税利5000万元以上企业3个,年销售收入3亿元或税利3000万元以上企业5个,年销售收入1亿元或税利1000万元以上企业10个。

二、加快龙头企业培育

5、鼓励新办工业企业。对工业园区、辉埠新区和球川、芳村、招贤等重点乡镇功能区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办工业企业,以及上述区外的生产轴承、钙产品的新办工业企业(经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认定后批准建设的),自投产之日起,其前五年实际上交税收每亩土地分别达到1万元、1.2万元、1.4万元、1.7万元、2万元的, 5年内由县财政给予其年度内实交的增值税、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数额100%的贴补。具体办法由县财政、经贸、国土部门另行制订。对引进一次性县外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的项目,及一次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全球或国内500强企业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此外新办的工业企业,视项目情况,经县政府审批同意后,财政贴补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6、设立工业发展贡献奖。对首次实交税金(扣除财政贴补后)年达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县政府授予“工业发展杰出贡献企业”称号,一次性奖励其主要负责人20万元。对工业企业实缴税收首次突破50万元的为一个台阶,当年度实缴税收比上年度增加额每增加50万元为一个台阶,由县政府按每上一个台阶给予企业主要负责人1万元的“税收台阶奖”,上多个台阶可多奖,并予以通报表彰。

7、设立企业上规模奖。对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5亿元、3亿元、2亿元、1亿元,且企业当年上交财政收入分别达到2000万元、1000万元、600万元、400万元、200万元的,由县政府一次性分别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50万元、25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销售上规模奖。若获奖企业再进档的,则一次性补发所进档与已获奖档之间的奖金差额。

8、鼓励工业生产性投入。对符合产业布局规划要求、实现产业升级(不含县内异地搬迁技改项目)、符合“常山县制造业投资导向目录”的现有规模以上企业和财政贴补政策期满企业的技改项目,其引进的国内外先进设备及安全生产设备在100万元以上的,在项目竣工投产后,按设备投资额的2%由县政府给予一次性财政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限额为60万元。其中:对轴承、钙产业的工业技改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4%给予一次性资助,单个项目的最高资助额为120万元(含第13条的资助)。与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给予的补助不重复享受。

9、鼓励企业体制创新。组建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的企业集团,组建、变更过程中涉及的税收交纳后本县可用部分予以全额财政资助,需交纳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鼓励企业深化产权制度改革,鼓励和引导企业上市,鼓励企业通过证券市场募集发展资金,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制度创新。县政府对县内企业成功发行股票上市的,给予其经营者一次性奖励150万元。

10、开展制造业企业争先排名和优秀企业家评选。每半年开展一次“常山县制造业企业销售10强”、“常山县制造业企业纳税10强”争先排名,并在县级新闻媒体公布,并在新闻媒体开辟专栏进行宣传。具体评选办法另行制定。

三、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11、实施做大做强战略。每年在全县确定一批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重点骨干企业(享受该项政策三年内年销售收入未达到1亿元的,在达到1亿元之前不再列入)、或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享受该项政策三年内年销售收入未达到5000万元的,在达到5000万元之前不再列入),列入做大做强企业对象,实行动态管理,进行重点培育。

12、加强做大做强企业发展问题专题协调。做大做强企业发展中遇到需政府帮助解决的重要事项,可直接向县政府报告,县政府将及时作专题研究。对做大做强企业直接发放创业绿卡,优先预留土地空间,政府可调控存量资源优先倾斜,支持企业开展对外战略合作。

13、加大资助力度。做大做强企业实施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优先列入县重点技改项目计划,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及省技改项目计划。做大做强企业因技改引进国际先进技术和购置国内外先进设备及安全生产设备的,在项目竣工投产后,由县财政按购置设备投资额的4%给予一次性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限额为120万元(含第8条的60万元资助)。

14、加大财政贴补力度。列入做大做强企业,在其新办企业财政贴补政策到期后,前三年企业增值税、所得税连续增长10%以上的,其企业增值税、所得税超过上年10%以上的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由县政府给予50%的奖励;其中超过上年15%以上部分,由县政府给予100%的奖励。

15、鼓励股东将红利留在企业扩大股本。对做大做强企业的股东股本红利分红用于本企业再投资入股扩股的,其红利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由县财政给予同等数额的奖励。

四、推进企业技术创新

16、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鼓励企业大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和核心技术,努力提高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能力。对县内企业创建国家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且有省级以上科技成果的和创建省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且有市级以上科技成果的,分别给予5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列入国家、省重点技术创新项目、高新创新计划项目,分别给予国家级20万元、省级10万元的资助。

17、实施新产品奖励。对通过国家级、省级新产品认定的,1年内新产品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18、支持品牌创建。深入实施品牌战略,完善品牌建设激励机制,支持企业向上申报各类品牌,对企业首次获得“国家驰名商标”、“中国名牌” 、国家“出口名牌”的,由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获得“国家免检产品”、“浙江省著名商标”、“浙江名牌”的,由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奖励资金专项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

19、推进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提高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常委〔2006〕48号文件),县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设立科技创新风险专项资金和技术创新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本县企业研发、运用、推广和转化科技成果,加快产业化步伐。继续办好“科工会”和“特色产业科技论坛”,深化产学研合作。

20、加强企业人才工作。开展专业技术人才评选,鼓励企业引进国内外智力。每年公开评选出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才给予奖励,并在人才绿卡核发、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优先和优惠。鼓励引进国内外专家进行技术攻关和业务培训,对企业聘请国(境)外专家进行技术指导或邀请国内专家进行技术攻关并取得预期效果的,在职称评定、社会保险、子女入学等方面与当地常住人才同等对待,具体政策由县委、县政府另行制订。

21、多渠道解决企业招工难。优化劳动力市场的空间布局,培育多元化中介组织,建立与发达地区劳动力资源信息互动平台。鼓励企业与职业学校开展定向招生、合作培训、联合办班,支持劳动、教育部门和有条件的企业到劳动力资源丰富地区建立定向培训基地。开展技工培训本地就业评比,县政府每年对职业学校毕业生在本地就业的情况,组织评比奖励。

22、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认真落实国家、省有关扩大外贸进出口的扶持政策,鼓励企业和行业协会开展应对非关税壁垒相关活动。具体政策由县政府另行制订。

五、加快产业提升

23、加大对节能降耗工作的支持力度。县政府设立节能降耗专项资金,每年县财政安排50万元,专项用于节能降耗项目资助和项目节能评审、监测、推广等奖励。

24、大力推进工业循环经济发展。贯彻执行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认真实施工业循环经济项目,推进产业、园区、企业三个层面的循环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现资源利用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通过国家、省级工业循环经济建设试点示范、且经验收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25、鼓励推行清洁生产。获得国家、省清洁生产先进企业称号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清洁生产示范企业考评合格的,其用于清洁生产审核与培训的费用,可列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在税前列支。加强污染物整治工作,加大企业环保治理项目支持力度,确保“十一五”期间全县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完成总量控制目标。

26、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通过市场、经济、法律、行政相结合的手段,依法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和杜绝新增落后生产能力。进一步完善企业退出机制,支持鼓励盘活困难企业和关停企业的存量资产,并把好重组企业项目准入关。严格贯彻高能耗、高污染行业差别电价政策,健全排污收费制度。

27、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根据新的土地集约利用评价体系,细化项目入园标准,提高园区、乡镇功能区投资强度和经济密度。根据工业用地双控指标和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确定项目供地量。对分期建设的项目原则上分期供地,对建设期2年以上的重大项目原则上按建设进度供地。加强对企业内部平面图设计的规范管理,鼓励企业建设多层厂房,严格控制中小项目建设专门非生产用房,促进土地集约利用。建立存量土地倒逼机制,对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达成土地使用意向的,因业主原因超过规定期限6个月以上,主体厂房未动工或项目未完成约定投资额,导致部分空置满1年以上的工业用地,以及依法属于闲置工业用地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具体办法由县政府另行制订。

28、坚持工业投资项目决策咨询服务协调制度。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进一步明确产业导向目录,严格控制和防止引进限制类、禁止类和环境污染严重的项目。把好入园项目的质量关、布局关、经营者素质关,加强项目的协调服务,进一步完善工业投资项目决策咨询服务协调制度。把工业项目决策咨询与项目投资协议签订、企业内部平面图设计审查、土地公开出让、备案核准、优惠政策兑现等工作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项目决策咨询的科学性和操作性。

29、实行工业项目投资复核验收制度。建立健全对引进项目履约管理和实际投资额的复核检查,将工业项目投资复核检查工作与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兑现优惠政策等结合实施,以提高引进项目的履约率、投产率。工业园区和辉埠新区工业用地“双控指标”(投资强度、容积率)按省级园区控制要求执行,重点乡镇工业功能区及其他区域轴承、钙类项目的工业用地“双控指标”原则上参照省级园区控制要求执行。企业不能按土地出让协议达到投资进度和建设期要求的,有关优惠政策暂缓享受。对确实无法按要求完成投资任务的,依法进行处理。具体办法由县政府另行制订。

30、强化企业社会责任。进一步强化企业在节能降耗、环境保护、依法纳税、社会保险、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责任意识。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对重点能耗企业和重点污染源企业建立在线监测和公告制度。对主要能耗指标在行业中排名居高、未按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存在污染物偷排和偷税行为被查实的企业,取消企业或企业经营者当年各类先进的评比资格和企业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

六、加快产业平台建设

31、构筑新型产业空间体系。加强县域产业空间发展战略研究,加快形成工业园区、辉埠新区---球川、芳村、招贤等重点乡镇工业功能区---特色乡镇功能区为主体的梯度型产业集聚平台。通过产业导向、投资规模控制等措施,引导项目按照新型产业空间体系要求合理布局。

32、拓展产业空间平台。每年新增的建设用地指标,单列50%以上用于保证工业园区、辉埠新区和重点乡镇工业功能区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大新增建设用地报批力度,加强征迁工作,切实做好工业园区、辉埠新区扩容准备工作。县政府将工业熟地动态保有面积作为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33、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着力在引进外资项目、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求突破,优先安排外资项目、大项目落户。建立招商引资特别贡献奖。按照培育产业集群的思路,开展产业集群理念指导下的招商引资,完善产业动态招商项目库。

34、提升工业园区和辉埠新区发展水平。根据培育产业集群的要求,进一步优化工业园区和辉埠新区的空间布局,加快功能性建设和生态化建设。合理确定入园项目投资规模,不断提高入园项目质量,其中县级以上园区新落地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原则上要求在3000万元以上。注重为大项目预留发展空间,对100亩以上的工业成片用地和特殊项目用地建立储备制度。

35、完善工业园区和辉埠新区建设资金保障体系。根据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增加园区基础设施专项资金投入,县财政对两个园区实行独立的财政体制。

36、加强重点乡镇工业功能区建设。要把球川、芳村、招贤乡镇工业功能区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科学规划空间布局,合理安排建设时序,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严格项目入园标准,并加强重点乡镇工业功能区与工业园区、新埠新区的产业、项目、政策和基础设施对接,实行差异化、互补型发展。对每个功能区安排100万元的启动资金,并对乡镇工业功能区内符合规划要求的,当年新增平整土地且出让的,县财政给予每亩1000元资助。

37、支持企业投资建设创业基地。鼓励企业在科学规划的前提下,在工业园区、辉埠新区和重点乡镇工业功能区投资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和标准厂房;鼓励企业进标准厂房和周边重点乡镇工业功能区安排项目,组织生产,并给予一定的财政政策扶持。为了鼓励企业进标准厂房和周边重点乡镇工业功能区安排项目,今后对一般性小项目的单独供地要严格控制。

七、优化发展环境

38、加强产业培育的组织领导。工业园区、辉埠新区和重点工业功能区乡镇党政主要领导的任用,原则上要从懂经济的优秀干部中选拔,对工作能力强、成绩突出的干部要优先提拔重用。把产业集群发展和集约发展指标作为干部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乡镇党委、政府和机关各部门要坚持“工业立县、特色发展”战略不动摇,持之以恒地推进工业科学发展、协调发展。

39、建立县领导挂钩联系制度。建立县领导联系做大做强企业和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重大项目制度。对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招商项目,由招商引资单位的主要领导,担任责任联系人,确保项目完工。

40、增加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逐年增加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做大做强企业引进关键技术装备、技术改造、区域品牌培育、工业园区建设和突出贡献工业企业经营者奖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及《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的要求,从县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建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中小企业培育和产业集群服务体系建设。

41、建立企业创业绿卡制度。全县范围内,上年度销售收入超过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和县级以上重点工业投资项目业主,均可向县委、县政府申领创业绿卡,享受其优惠待遇。投资规模较大的企业可适当增加创业绿卡的发放数量。

42、完善产业服务体系。根据产业集群发展要求,研究制订对产业集群服务体系建设的扶持政策。有选择地引进支持企业技术培训、职业教育、物流、金融、人力资源市场、科技推广、信息应用、研发等生产性服务项目。支持常山工业网、工业110网站、工业招商项目库等产业综合信息网络平台建设。

43、坚持工业服务优先。深化服务园区、服务项目、服务企业的“三服务”活动,对工业园区、工业企业和工业项目建设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县发改、经贸、规划建设、劳动、教育、交通、环保、国土、电力、金融等相关部门要优先解决,在项目、资金等有关专项补助中优先安排,进一步营造合力扶工、合力扶园的良好环境。对入区企业及其项目的各项审批手续由园区管理机构全程代办和协办,在企业提供资料齐全的条件下,办理各种手续的时间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特殊项目或投资较大项目须报市级以上部门核准的,各部门应抓紧组织报批。

44、加强企业家、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开展企业家素质提升专题讲座,定期聘请知名企业家、专家学者为县内企业负责人授课辅导,以进一步充实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理论知识,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对企业业主、专业技术人员、技术骨干的委托培训或企业订单培训,凡列入县政府创业素质工程人才培养计划的,凭企业用工证明和等级证书,由人事劳动部门按规定标准给予补助;鼓励面向本地需要开展职业技术教育,加大对技术蓝领、熟练工人的培训力度,形成合理的人才结构。

45、营造尊重创业者的社会氛围。邀请部分重点骨干企业经营者列席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有关会议,扩大企业对经济工作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适当地提高企业家、创业者在党代会代表、人代会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名额中的比例,加强对优秀企业、优秀企业家的宣传。

46、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各金融机构在拓展融资网络、构筑信贷体系、办理贷款担保和企业联保等方面,要积极创新工作方式,加强金融服务。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把做大做强企业和技术领先、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列为信贷支持重点,增加授信额度,帮助拓宽融资渠道,充分利用保函、信用证打包、承兑汇票、票据贴现等金融工具,满足企业的金融需求。

47、推进中介组织市场化。实行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脱钩,鼓励引进外来中介组织,推进市场化竞争,降低企业商务成本。支持行业协会的发展,发挥行业协会在产业集群培育中的作用,对工作突出、成效明显的行业协会,可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

48、强化发展环境保障。进一步落实优化环境长效机制,完善企业评部门、评干部、评环境的“三评”制度,巩固行政审批提速成果,提高机关和窗口服务效能,努力形成机制活、服务优、办事快、成本低的宽松环境。控制和规范涉企收费。坚决压缩收费项目,凡未经中央、省及相关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一律予以取消。任何部门及单位不得利用职权和行业垄断地位强行收费、搭车收费,或以保证金、抵押金、集资、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不得将行政职能转移到学会、中介组织或下属单位。实行涉企收费公示制,所有依法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将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开。切实降低收费标准,凡涉企收费项目有上下限标准的,按下限征收。对乱收费、乱罚款行为,企业有权拒绝并向县纠风办和县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投诉。

八、附则

49、本《意见》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县经贸局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本《意见》的实施由县经贸局负责牵头。县级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和部门职能制订下发具体实施细则。本《意见》有关政策兑现时间原则上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其中:新办企业财政贴补政策在当年7月预兑现一次。县纪委、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加大对《意见》落实的监督和检查力度,对不落实和不兑现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50、本《意见》仅适用于工业企业,实施范围不包括驻常部、省、市属工业企业。本《意见》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原《中共常山县委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工业立县战略 加快常山制造业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常委[2005]21号)同时停止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实施前引进或创办的新办工业企业应享受的财政贴补政策未到期的,仍参照原规定执行;未开始享受政策的,仍参照原规定还是执行新规定可酌情商定。

 

 

 

 

 

2007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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