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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工业企业创业绿卡制度的意见
  

 

中共常山县委办公室文件

常委办〔2006〕85号

 

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

关于完善工业企业创业绿卡制度的意见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级机关各单位:

为推进“工业立县、特色发展”战略的深入实施,营造加快常山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环境,现就完善工业企业创业绿卡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创业绿卡发放的目的与原则

发放“创业绿卡”,旨在深入实施“工业立县、特色发展”战略,营造我县良好的发展环境,加快我县工业化进程。

发放“创业绿卡”,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发放范围和对象

凡上年度销售收入超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法人代表或主要经营者可申请“创业绿卡”,由县委、县政府向其发放“创业绿卡”证书,并向其所在企业颁发“创业绿卡”标志牌。

三、持卡人及其所在企业可享受的优惠待遇

“创业绿卡”持卡人及其所在企业除享受县委、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外,同时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可优先推荐参加县及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各级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候选人评选。

2、可直接参加县委、县政府组织的企业“评环境、评部门、评干部”活动。

3、到机关各窗口办证、办事等,凭卡优先办理。新办投资项目的有关审批事项,实行特事特办。行政服务中心要为其开辟审批“绿色通道”;机关各部门针对持卡企业提出的有关问题应进行现场办公。

4、在持卡企业中建立纠风联络点。县纠风办要定期走访持卡企业,接受持卡企业的投诉和举报,帮助解决实际问题。持卡人享有行风监督员的权利,可以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机关效能建设和行风建设规定的行为提出批评与建议,有关单位应及时向持卡人反馈调查处理结果和整改情况。

5、持卡人子女义务教育阶段的入学,由县教育行政部门直接安排。其子女要求到县城就学的,由县教育局协调、落实,享受本地居民子女的待遇,免收借读费。

6、持卡人专用车在本县范围内享受过路过桥费统缴优惠政策(不含高速公路)。

7、对持卡企业的有关收费、处罚实行事前报告制度(涉及企业车辆和特种设备、计量器具强检的除外)。凡《浙江省定价目录》中属事业单位和非企业组织执收、以及学会、协会、技协等收取的有关收费和处罚事项,都应实行事前报告制度。收费、处罚实行一次一报。执收单位凭收费管理权限部门批准的文件,处罚单位凭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填写相关报告单,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收费事项还须经同级物价部门审核),并报县纠风办备案后,方可向持卡企业收费、处罚。收费、处罚要按有关规定,可收可不收的不收,幅度可高可低的就低执收;可罚可不罚的不罚,幅度可高可低的就低处罚。

8、持卡人到医保定点医院就医,凭卡优先挂号、优先就诊,并可按本人意愿指定医生为其诊治。

四、“创业绿卡”制度的保障措施

为确保工业企业“创业绿卡”制度的长效运作,各有关单位必须做到“七不准”,如有违反,将参照常山县公职人员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有关处理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1、未经县委、县政府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对持卡企业进行经济检查。

2、未经批准,公安干警不准擅自对持卡企业进行治安检查。

3、未经批准或企业申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要求持卡企业参加各种学会、协会、研究会及达标、评比、培训班、学习班等活动。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对持卡企业进行任何形式的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乱摊派,不准利用办证(照)、年检、年审、收费税之机强行要求持卡企业征订书报刊物、音像制品;不准以任何形式向持卡企业推销、搭售商品,不准向持卡企业压价购买商品。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查封、扣押、冻结持卡企业的财产、帐目、资金;未经批准,不准擅自对持卡企业实行停电、停水;不准擅自对持卡企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许可证、停产、停业的决定。

6、持卡企业有权自主选择代理服务机构、社会中介组织,服务代理机构和社会中介组织不得强行代理服务、垄断服务。

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限制、干扰、影响持卡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活动。

五、“创业绿卡”管理办法

“创业绿卡”实行“自愿申领、动态管理、违法收缴”的管理办法。

“自愿申领”。《意见》下达后,凡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即可到县经贸局领取“常山县工业企业‘创业绿卡’申报表”,送相关部门对所申报的“条件”进行确认后送县经贸局初审,尔后呈报县委、县政府核准颁发(符合条件的企业只发放一本“创业绿卡”),再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发布和宣传。2003年、2004年原发放的“常山县工业企业创业绿卡”宣告作废、停止使用。

“动态管理”。“创业绿卡”一年申报、发放或年审一次,有效期为一年。“创业绿卡”到期前,持卡人必须履行申报和年审手续后方可继续使用。未经申报和年审的,作无效处理。

“违法收缴”。持卡人及其所在企业将资金抽逃或发生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经县经贸局核查属实后,报经县委、县政府核准,取消其“创业绿卡”资格,收回“创业绿卡”和标志牌,并对外公布。

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对“创业绿卡”的管理。涉及持卡人及其所在企业的检查等事项,有文件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无明确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六、加强对“创业绿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纪委、县监察局、县纠风办、县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要加强对“创业绿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拒不执行“创业绿卡”制度的,要严肃查处。

持卡人对有关优惠政策不落实或违反“七不准”规定的行为,可向县纪委、县监察局、县纠风办、县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举报或直接向县委、县政府汇报。接受举报的部门要做到有报必查,有错必究,及时调查处理,署名举报的还要向举报人反馈调查处理结果,给举报人以满意的答复。

“创业绿卡”的设计、发放、监管和实施等具体细则由县经贸局根据《意见》另行制定。

2006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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