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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山县十大优秀企业家评选办法的通知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088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常山县十大优秀企业家评选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都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实施“工业立县、特色发展”战略,努力营造企业比贡献、争先进的良好氛围,根据常山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快工业产业提升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的若干意见》(常委发[2007]3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常委[2007]39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7年开始,每三年组织开展一次“常山县十大优秀企业家”评选活动。具体评选办法如下:

一、评选范围

在本县范围内工商注册登记并纳税的各类工业企业经营者。

二、评选条件

参加“常山县十大优秀企业家”评选的候选人其所在企业,必须在评选年度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合法经营,诚实守信,无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企业无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二)企业销售收入在全县工业企业中排名前20位,年均增长速度达到全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销售收入年均增长速度以上。

(三)对地方财政实际贡献(企业当年实际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建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消费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等地方实得部分扣除财政贴补数)年均增长速度达到全县财政总收入年均增长速度以上。

(四)主要产品市场竞争力强、知名度高,其质量和技术含量在国内、省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市场占有率居全国或全省同行业前列。

三、奖励办法

(一)对当选的企业家由县政府授予“常山县十大优秀企业家”称号,并颁给荣誉证书及3万元的奖金。

(二)当选的企业家优先推荐参加市及市以上劳动模范、优秀企业家的评选。

(三)当选的企业家参加衢州大学苑及其推荐的大学进修,凭荣誉证书、结业证书、学位证书和推荐表,由县财政按规定对其学费予以全额补助。

(四)对当选的企业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大力宣传。

四、评选机构

成立常山县十大优秀企业家评选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选领导小组”)。评选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人才办、县府办、县经贸局、发改局、财政局、国税局、安监局、质监局、统计局、环保局、审计局、工商局、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开发区管委会、辉埠镇政府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评选工作重大问题的协调和决策。

评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优办”,设在县经贸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经贸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县经贸局、财政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为“评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有关科(室)负责人。

五、评选程序

(一)在每个评选年份的元月底,先由各企业向“评优办”提出申请,经筛选后,再由“评优办”发放《常山县十大优秀企业家申报表》给基本符合评选条件的企业填报。填报“申报表”的同时,需附企业家事迹材料。有关数据须经县财政、统计部门审核。

(二)评优办负责对企业基本条件进行审核和认定,确定同时符合4项评选条件的预选企业名单报评选领导小组审定。

(三)评选领导小组按照客观、公正、择优的原则,在上报的预选企业中,经综合平衡后确定常山县十大优秀企业家。

六、其他

(一)评选必须坚持标准,实事求是。如发现企业和部门在评选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行为,除撤消各种荣誉、收回奖金、给予通报批评外,视情节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有关部门责任。

(二)常山县十大优秀企业家表彰奖励费用从县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列支。

 

附件:常山县十大优秀企业家申报表

 

 

 

二OO八年一月八日

 

 

 

 

 

 

附件:

常山县十大优秀企业家申报表

申报人所在企业名称(公章)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申报人

姓名

 

职务

 

电话

 

手机

 

申报条件

企业申报数(万元)

财政(地税)部门审核(万元)

2004

2005

2006

2007

年均±%

2004

2005

2006

2007

年均±%

销售收入

 

 

 

 

 

 

 

 

 

 

 

上缴地方财政收入(万元)

 

 

 

 

 

 

 

 

 

 

质量、技术水平

 

市场占有率

 

经营者事迹:(另附)

县经贸局意见

 

财政部门意见

 

县统计局意见

 

工商部门意见

 

质监部门意见

 

监察部门意见

 

安全生产部门意见

 

环保部门意见

 

评优办公室意见

 

评选领导小组意见

 

 

 

 

 

 

 

 

 

 

 

主题词:经济管理 企业家△ 评选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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