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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0845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加强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都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做好我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新修订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作出了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对象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定,并对征收管理工作提出了规范性要求。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是追究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行为法律责任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计划生育正常的生育秩序,稳定低生育水平,遏制计划外生育的有力保障。各乡镇及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依法落实好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二、依法认真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由县人口计生局依法组织实施。具体征收工作,由县人口计生局委托各乡镇人民政府代为征收,对公务员和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县人口计生局可直接征收。

1、社会抚养费征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征收的执法主体、依据、程序、行为、文书要规范。

2、出现计划外生育的,3个月内要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并责成当事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交清。当事人一次性缴清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可以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经县人口计生局同意后方可分期交纳。

3、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也不承诺分期缴纳的,要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所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应按月全额上交县人口计生局,县人口计生局收到后要及时上缴国库。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妊娠的公民预征的社会抚养费可作暂存款管理,终止妊娠后,预征的社会抚养费应在7日内全额退还;未终止妊娠的,在出生事实形成后作为社会抚养费及时上交县人口计生局,由县人口计生局上交国库。

三、切实加强社会抚养费的使用和管理

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包括滞纳金)必须全部上缴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对委托乡镇人民政府代为征收的社会抚养费部分,扣除上交省20%以后,其余按以下比例分配:市人口计生委5%,县级计划生育事业经费15%,返还乡镇80%。各乡镇应将返还的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列入本乡镇计划生育事业经费,做到专款专用,不得移用。

四、本通知自200811日起开始执行,原《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常政办发[2003]138号)同时废止。

 

 

 

 

 

 

                             二OO八年四月一日

 

 

 

 

 

 

 

 

主题词:计划生育  社会抚养费△  征收管理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4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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