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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山县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常山县委办公室文件

 

常委办〔200844

 

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常山县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级机关各单位:

《常山县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委、县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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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55

 

 

常山县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

(试行)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为进一步提高非监禁刑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预防和减少犯罪,确保社会稳定,现依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全省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委办[200427)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社区矫正工作指导思想及原则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依法治国方略为指针,以探索建设社会主义的刑罚执行制度、合理配置行刑资源、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促进社会治安秩序的良性循环为目的,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充分利用社会各方力量,加大对非监禁刑罪犯的教育、矫正力度,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推进“法治常山”、“平安常山”建设,为建设文明、和谐新常山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社区矫正工作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的原则,吸收并借鉴省内社区矫正的成功经验,针对我县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坚持依法适用、适时办理的原则,要在法律的框架内,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坚持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的原则。各有关部门、单位及社会各方面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形成整体合力;坚持公开透明、接受监督的原则。社区矫正的全过程必须公开、透明,接受群众监督,以促进其依法、公正、有效地开展。

二、社区矫正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我县社区矫正主要适用于户籍登记在常山县且长期固定居住在本县以及其它省、市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公安机关)要求托管的下列5种罪犯: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裁定假释的;

4、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5、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于罪行较轻、主观恶习程度不大、认罪服法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女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适用非监禁刑,实施社区矫正。

三、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任务

1、按照我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

2、采取多种形式,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行为习惯,促使其成为守法公民。

3、组织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根据矫正对象的身体、技能状况,安排一定时间的社区公益劳动。公益劳动情况记入档案,作为考核与鉴定的依据。

4、帮助矫正对象解决就业、生活和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使其自食其力,顺利回归社会。

四、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

成立“常山县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由县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等部门组成。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林红汉同志任主任,副县长、政法委副书记王文达同志任副主任,相关组成部门领导任委员。委员会下设社区矫正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社区矫正的政策和工作部署。

2、按照上级有关工作部署及批示精神,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方案、计划及有关制度。

3、指导、组织社区服刑人员的集中学习教育、监督管理、公益劳动等相关工作。

4、指导、帮助、督促、检查本辖区乡(镇、办事处)的社区矫正工作。

5、沟通、协调有关部门,解决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6、培训社区矫正工作人员。

7、完成上级社区矫正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乡镇(办事处)成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乡镇(办事处)党委副书记(党总支副书记)担任,副组长由乡镇综治中心主任和乡镇派出所所长分别担任,组员由司法助理员、辖区民警、公安员、信访员担任。乡镇、办事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司法所所长或司法助理员兼任,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政策和工作部署,设立领导机构,确定专人负责,建立社区矫正工作队伍,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做好工作经费保障。落实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监控措施。

2、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改造。

3、组织、督促、检查社区服刑人员参加社会公益劳动。

4、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5、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日常考核和实施奖惩。

6、完成社区矫正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乡镇(办事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由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组成。社区矫正工作者主要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和公安派出所民警组成。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主要由工作(居住)在社区内、热心于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团体人员、干部、群众、社区服务人员以及社区矫正对象近亲属和原工作单位人员组成。

五、社区矫正相关部门职责

社区矫正工作涉及到国家司法、刑罚执行、治安管理、社区管理、群众工作等诸多层面,各有关部门要解放思想,迎难而上,锐意进取,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积极稳妥推进社区矫正工作。要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内,针对本地实际,积极探索、科学实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立足全局,加强协调,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真正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政法委组织协调公、检、法、司,按照上级要求认真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会同公安机关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和帮助工作。

人民法院要严格准确适用各项法律,依法适用非监禁刑罚措施,教育罪犯改过自新的刑罚执行措施。要加强与社区矫正机构的联系与沟通,对于适用社区矫正措施的案件,应将审判评估调查和社区矫正庭审教育纳入工作当中。配合社区矫正组织对那些不需要、不适宜监禁的罪犯进行教育转化,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和减少重新犯罪。

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维护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保证社区矫正顺利实施和刑罚正确执行,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

公安部门要配合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对违反监督、考察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对重新违法犯罪的社区矫正对象,及时依法处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和各类职业介绍、就业培训机构,积极为生活困难或有就业需要的矫正对象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机会。

机构编制部门要将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按照司法行政部门编制标准,适时做好司法所人员配备工作。

民政部门监督社区工作人员按照工作要求,认真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财政部门要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六、社区矫正工作程序

为推动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应当规范社区矫正衔接、执行、监督管理、考核奖惩、解除等方面的工作程序。

()社区矫正衔接

1、法院判处缓刑、管制、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案件,应将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各类文书移送县司法行政机关,并责令罪犯自文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到户籍所在乡镇(新都办事处)司法所报到。

2、监狱应当在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假释罪犯离开监所以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刑满释放前,核实其居住地,告知其按照规定的时间向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并令其作出书面保证。

3、监狱应当自假释罪犯离开监所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刑满释放之日起7日内,将有关文书材料寄至其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监狱应当在批准暂予监外执行之日起7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其它相关材料送达罪犯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

县司法行政机关接受材料和罪犯后,本地的或外地适宜在本地矫正的对象,将相关材料发到各乡镇(新都办事处)司法所并抄告公安派出所;外地的其他对象,相关材料移送原籍司法行政机关,并责令其7日内回原籍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社区矫正的执行

1、县司法行政机关收到人民法院的判决或决定后,及时将相关材料移送乡镇(新都办事处)司法所,督促其针对矫正对象的具体情况,制定矫正方案,建立监督考察小组,落实日常监督考察措施。

2、乡镇(新都办事处)司法所在为矫正对象办理登记手续的同时进行谈话,告知其权利、义务,宣传社区矫正执行中的学习、教育、管理、劳动、奖惩等各项规定,并发放《社区矫正对象须知》。

3、乡镇(新都办事处)司法所应为矫正对象建立档案,与有监管能力的矫正对象近亲属或其原工作单位、村()委会签订矫正协议。

4、乡镇(新都办事处)司法所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对矫正对象实施矫正。

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矫正对象参加社区公益劳动;组织矫正对象参加学习、教育活动;对矫正对象进行心理矫正,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矫正对象有劳动能力,应当参加社会生产劳动。

()矫正对象的管理监督

1、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督管理规定,落实日常监督管理措施。

2、矫正对象应当定期向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

3、矫正对象迁居或离开所居住区域时要经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批准,同时履行相关手续。

4、保外就医罪犯还必须遵守在指定医院就医、转院治疗疾病,参加治疗疾病以外社会活动须经批准等规定。

5、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将新增矫正对象的名单、基本情况、矫正对象考核情况送检察机关,接受检察监督。

()矫正对象的考核奖惩

1、各乡镇(新都办事处)司法所要建立矫正对象日常考核制度,根据矫正对象参加学习、教育、公益劳动情况和日常表现,每月综合考核1次,考核结果填入《社区矫正对象考核表》,存入矫正对象矫正档案。

2、各乡镇(新都办事处)司法所应当定期召开评议会,对矫正对象参加学习、教育、公益劳动情况以及日常表现等进行综合评议,作出书面鉴定。书面鉴定存入矫正对象档案。

3、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按法定程序提请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呈报减刑。

4、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督管理规定,必须给予治安处罚或撤消缓刑、假释,收监执行的,经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意见后由公安机关按照法律程序办理。

5、矫正对象在执行矫正期间,重新犯罪或被发现有余漏罪的,应当由犯罪地有侦察权的机关参与侦察,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社区矫正的解除

1、矫正对象管制、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在矫正期满10日前由乡镇(新都办事处)司法所出具书面鉴定材料,报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批准,并以一定形式公开宣布解除社区矫正。

2、被宣布缓刑、假释的矫正对象,考验期间没有再犯新罪的,在考验期满10日前由乡镇(新都办事处)司法所出具书面鉴定材料,报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批准并通报原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原关押监狱,同时以一定形式公开宣布解除社区矫正。

3、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暂予监外执行期满1个月前,由乡镇(新都办事处)司法所出具书面鉴定材料,经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报送原审批、决定机关。

4、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死亡的,由县司法行政机关及时通报检察机关、原判决人民法院或原关押监狱、看守所,并附相关材料。矫正对象死亡,社区矫正自动解除。

5、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终止监外执行而收监执行、撤销假释、撤销缓刑、因重新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依法惩处的,自收监或羁押之日起,社区矫正自动解除。

七、工作要求

()加强组织领导。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并切实抓好社区矫正工作,将其列入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认真研究、周密部署。要及时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社区矫正工作积极创造条件,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社区矫正工作顺利进行。

()及时汇报请示。各级社区矫正组织,要认真执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各项制度,严格按规定办事,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汇报,采取措施,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进行。

()部门加强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对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在不突破现有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大胆探索。

()履行工作职责。按照浙江省社区矫正工作职责和纪律的要求,严守纪律,恪尽职守,规范言行,确保公平。对敷衍塞责,玩忽职守,导致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行政乃至法律责任。

八、工作步骤

从今年3月份开始,全县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组织启动(31430)。成立常山县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及办公室,制订常山县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召开全县社区矫正工作动员部署会议。各乡镇(新都办事处)成立工作组织机构,召开社区矫正工作部署会议。落实工作人员开展队伍培训;明确职责分工、工作任务、工作流程、工作制度,形成工作机制;摸清矫正对象底数,协调社区对矫正对象的接收衔接工作。

()全面实施(51开始)。建立健全各乡镇(新都办事处)社区矫正工作网络,制定工作计划;正式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制定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建立矫正对象个人档案和相关台帐;开始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县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将在今年11月份组织检查小组,对各乡镇(新都办事处)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纳入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工作考核结果中,作为考核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工作的重要依据。

 

 

 

主题词:社区矫正工作     实施方案    通知

抄送:市委办、市政府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武部

发文形式:电子版                          共发110

中共常山县委办公室                 20085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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