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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0875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

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都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为切实抓好隐患排查治理督查检查工作,有效防范各类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县政府决定,从20085月初至7月底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目的

通过深入的督查专项行动,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各项工作部署的落实,促进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政府及部门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立足于治理隐患、预防事故,建立健全隐患治理和危险源监控制度,加强事故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

二、督查形式

全县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由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县安委办综合指导、协调,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按照企业自查与部门抽查相结合、综合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实际,在全面安排部署督查工作的基础上,确定督查的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和重点场所,县对乡镇的督查面不小于三分之一。

县级综合督查由县安委办负责,会同县监察局等单位组织实施,并抽调有关安全监管部门人员和安全生产专家组成综合督查组,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属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特别是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综合督查,并根据实际情况抽查部分生产经营单位。

县级专项督查由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县级各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对本系统、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及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进行专项督查,并抽查部分生产经营单位;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督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综合督查;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督查。

三、督查内容

(一)综合督查: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和监督体制机制,制订和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按照《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意见的通知》(常政办发〔200848号)要求,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开展隐患排查,建立隐患数据库,挂牌督办重大安全隐患,落实隐患监控和整改措施情况;建立隐患排查整治长效机制,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隐患治理资金情况;汛期除险加固、防范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对已发生的事故按“四不放过”原则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和瞒报事故情况;落实安全生产治本之策情况等。

(二)专项督查:矿山、冶金、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建筑施工、消防、水利、电力、农业机械、特种设备、民爆器材、旅游、学校、医院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制度、标准等制订和贯彻执行情况。

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的具体内容由县安委办制定下发。

四、实施步骤

(一)第一阶段:20085月至6月上旬,开展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

(二)第二阶段:20086月上旬—7月上旬,继续开展督查,查漏补缺,做好总结,迎接市政府、省政府督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开展“百日安全督查专项行动”是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对各级、各部门、各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工作部署情况的全面检查,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继续和深化,是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的有力抓手。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次督查行动的重大意义,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精神,按照县政府的统一部署,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的中心任务来抓。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切实履行职责,精心组织安排并深入一线开展督查,引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搞好自查,广泛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

(二)周密部署。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本部门、本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督查目标、范围、方法和要求,建立和落实督查工作责任制,确定督查的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和重点场所,特别是对近年各类事故频发的企业,省、市、县公布的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区域进行重点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责令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防范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期限和责任人,制订应急预案;严重危及安全的,要立即责令停产整改。县级有关部门要将督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和问题及时通报各乡镇政府,同时上报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领导小组及县安委办,并做好整改情况的跟踪督查。

(三)广泛宣传。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进一步加大对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宣传力度,教育引导各生产经营单位和广大职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鼓励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自查不认真、走过场,或者督查不力的单位和部门,要予以公开曝光。

(四)信息报送。县安委办要及时掌握全县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工作动态,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要建立工作信息报送制度,按要求及时报送工作情况和信息材料,并于515日前和65日前将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工作总结分别报县安委办。

 

 

 

 

                                                   二OO八年五月九日

 

 

 

 

 

 

 

 

主题词:安全生产 百日督查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5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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