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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山县义务教育债务化解方案的通知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0876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常山县义务教育债务化解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都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常山县义务教育债务化解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五月九日

 

 

 

 

 

 

常山县义务教育债务化解方案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化解义务教育债务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1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我县化解义务教育债务并建立制止新债的有效机制,提出如下方案:

一、充分认识化解义务教育债务的意义

清理化解义务教育债务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全面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实行免费义务教育的重要保障,是维护中小学正常教学秩序、推动义务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是消除农民负担反弹隐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途径。

二、化解义务教育债务的目标

2009年底,我县全面完成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因修建校舍和购置设备形成债务的化解任务,同时建立起制止发生新债的有效机制。

三、化解义务教育债务的基本原则

1、以县为主。按照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县政府作为义务教育债务化解工作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实施义务教育债务化解工作,并按时完成任务。

2、多方筹资。县政府负责多渠道足额筹集偿债资金。我县化解义务教育债务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一是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省财政安排的化解义务教育债务奖补资金;二是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及其他基金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同时综合考虑其他渠道:一是整合地方现有教育专项资金;二是教育闲置资产处置收益;三是通过统筹有关非税收入途径筹集的化解义务教育债务资金;四是社会组织和个人自愿捐赠的资金。

3、控制新债。县政府将进一步强化政府投入责任,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本着“量力而行、经济实用”的原则,从制度上保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中的所有合理资金,全部由政府预算安排。要严格控制学校建设规模和档次。今后凡新上项目,必须首先落实资金来源,并报同级政府审批后列入部门预算。

四、化解义务教育债务的主要工作

1、认真清理核实,锁定债务底数。对包括义务教育在内的基础教育债务进行全面清理、核实、锁定。县级审计部门对学校填报的债务情况认真审查核实,审查面必须达到100%。债务清理做到“四个清楚”,即债务来源清楚、债务用途清楚、债权债务主体清楚以及债务余额清楚。

2、制定化债计划,明确偿债责任。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化解义务教育债务的实施方案,拟定分年度偿债计划,明确化债资金来源和工作进度。我县义务教育债务为4448,6964.02元,2008年结合2007年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及2007年义务教育债务清理奖励性补助资金等资金,再从预算外增加一部分资金消化我县义务教育债务总额的60%左右,总额控制在2.7千万元左右。2009年消化我县义务教育债务总额的40%左右,争取在2009年底全面完成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因修建校舍和购置设备形成债务的化解任务。

 3、积极组织实施,确保如期完成。严格按照化债方案、分年度偿债计划执行。

 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义务教育债务化解工作顺利实施

1、建立健全债务监控体系。建立债务台账,逐笔登记债务信息,实时反映债务清偿与变动情况,对化债工作实行动态管理。

2、建立预算约束机制。为保证化债方案真实可行,确保化债资金足额到位、及时拨付,我县将化债方案中承诺的化债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其中:各级政府用地方财力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及基金编入年度政府预算。

 3、实行偿债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偿债资金原则上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即对银行贷款、单位借款、个人借款和工程欠款等债务,由县财政直接支付到债权人的银行账户中,不得经过任何中间环节。其中,预算安排的资金由国库直接支付到债权人的银行账户;从其他渠道筹集的义务教育偿债资金,先划入县财政部门设立的偿债还贷准备金户,并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管理,支付时直接划入债权人的银行账户。

4、加强组织领导。化解义务教育债务工作政策性强,与广大债权人的利益密切相关,处理不当,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为确保顺利完成化债工作,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加强指导和协调,平稳推进义务教育债务化解工作。对违反化债政策的行为要及时加以纠正,对有关责任人要视情作出严肃处理。

 

 

 

 

 

 

 

 

 

主题词:教育  财政  债务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5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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