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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发展家庭工业的若干意见
  

 

中共常山县委办公室文件

 

常委办〔200875

 

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

关于鼓励发展家庭工业的若干意见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级机关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工业立县、特色发展”战略,深入实施“创业创新、富民强县”重大决策,着力推进全民创业,积极鼓励农村现代家庭工业(以下简称家庭工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经研究,现就鼓励支持家庭工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1、指导思想。依托现有资源禀赋,积极采取“工厂外设、服务外包、委托加工”等合作方式,加快家庭工业发展,努力实现富民强县,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经济基础。

2、基本原则。

1)规划引导、集聚发展。在科学规划、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符合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因村制宜、规划引导、合理布局,引导家庭工业集聚发展。

2)发挥优势、特色发展。依托产业基础,发展符合产业导向、富有区域特色的家庭工业,不断拉长产业链,逐步形成“一镇一业”、“一村一品”、“一家一厂”的家庭工业新格局。

3)做大龙头,联动发展。积极实施龙头带动战略,以规模企业带动配套协作,鼓励引导规模企业将产品加工、生产扩展到家庭,并提供技术支持,使家庭工业户与规模企业相对接,实现互利合作、共同发展。

4)优化服务、保障发展。突出“少取、放活”的理念,切实做到“审批从简、费用从低、服务从优、环境从宽”,营造齐心协力、共促发展的良好氛围。

5)典型引导、统筹发展。积极引导家庭工业户实施设备改造和技术创新,努力发展家庭工业经纪人,着力培育“一村一品”的家庭工业示范村,增强家庭工业的市场竞争力,推动家庭工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3、工作目标。紧紧围绕“致富农民群众、壮大村级经济、做大经济总量”的总体目标,在全社会营造创办家庭工业的氛围,力争到2010年,县域每个乡镇(办事处)至少有1个、全县至少有30个“家庭工业示范村”。

二、对象认定

4、认定标准。本意见界定的对象为:①家庭工业户是指由县内城乡居民创办的,单台设备或同一批量设备投资在10000元以上、用房在50-200平方米、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的,并从事金属制品、竹木加工、农产品加工、旅游工艺品加工、服饰加工等特色产业生产制造及为上述产业配套加工,环境影响小,能源消耗少,不涉及危险化学物品等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家庭工厂。②家庭工业示范村是指一个产业、一类产品在同一村庄内有30户以上家庭工业户在生产,产业、产品的科技含量较高,具有一定市场竞争力,示范带动作用明显,该项工业产值在全村总产值中占25%以上的行政村。

5、认定方法。①对家庭工业户的认定:须经所在行政村推荐,乡镇(办事处)审核、登记造册,办理有关证照的家庭工业户,由县工商部门审核后,报县家庭工业办认定。②家庭工业示范村的认定:由乡镇申报、县家庭工业办审核、县政府审批。具体办法另行下达。

三、加大家庭工业扶持力度

6、降低创办准入门槛。按照鼓励发展、逐步规范的原则,在基本符合环保、安全生产要求的前提下,激发城乡居民自主创办家庭工厂。对新办家庭工业需申领执照,不涉及前置审批的,工商部门予以放宽登记条件、放宽企业名称限制、放宽经营领域,降低注册资本。

7、实行税费优惠。对新办家庭工业户,给予以下优惠政策:(1)对家庭工业中的个体工商户,月收入在起征点以下的,免予征收增值税。(2)年销售收入在30万元以上家庭工业户可以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3)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调减应税所得率,对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按7%的法定最低标准执行;对不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2009年底前个人所得税税负按不高于1%的标准执行。(4)对新办家庭工业户,3年内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县财政给予100%奖励。(5)新办的家庭工业户,缓收三年工商管理费。(6)家庭工业户在本县范围内仅用于收运本户原材料、产品的运输车辆,经县家庭工业办及交通主管部门认定,在全县行政区域内享受非营运车规费政策。

8、实行用电优惠扶持。家庭工业户申请工业用电的,供电部门要及时予以解决;家庭工业户没有申请工业用电的,供电局部门对单相用电量户口,仍按现行用电价格标准执行;因兴办家庭工业而引起容量不足,需要增容的,供电部门要及时服务,积极提供扩容、安装等配套服务。

9、切实解决家庭工业融资问题。各金融机构要对家庭工业提供联户担保、个人消费贷款、小额贷款等政策,积极试行农村家庭工业户房产产权、土地使用权、林权抵押、联户担保等融资办法,经审核确认的家庭工业户可向有关部门办理产权、使用权登记。金融机构要对家庭工业提供的贷款,列入省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范畴。鼓励各担保机构为家庭工业提供担保,县政府将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政策,加强担保机构对家庭工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方面的政策支持;县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公司要积极吸收非国有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要达到银行业政策规定,并确保一定的比例用于家庭工业贷款担保。

四、积极鼓励示范村建设,促进家庭工业集聚发展

10、实行重点扶持。各乡镇(办事处)要根据本地实际,分行业、有重点地培育“家庭工业示范村”,县政府每年从中评选确定10个左右村,作为县级重点扶持的家庭工业示范村,经考核验收达到要求的,每年给予每村1万元的奖励。

11、鼓励生产性投入。对列入县“家庭工业示范村”内的家庭工业户购置制造设备(含安全生产设备,不包括延期付款的设备,下同),实际投资在1万元-3万元()的、3万元-5万元()的、5万元-10万元(含)的、10万元以上的,凭有效证明,由县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3000元、5000元、10000元、20000元的资助。

12、鼓励家庭工业集聚。在确保环保、安全生产、社会稳定并符合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家庭工业示范村”利用村、自然村房屋,促进家庭工业集聚。各乡镇(办事处)、村为“家庭工业示范村”做水、电、路等基础设施配套服务的,县政府将给予其投资额15%的专项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具体由家庭工业示范村申报,所在乡镇初审,县经贸、财政部门审核,县政府审定。

五、积极做好外延生产服务与工作考核

13、鼓励产品外延生产。对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委托县内新办家庭工业加工产品、半成品、零部件的,按年度发票支付加工费的1%,三年内由县财政补贴给规模企业;对规模企业向本县新办家庭工业采购零部件的,按年度新增购进额的0.1%,三年内由财政补贴给规模企业。对配套协作本地化、支持家庭工业发展成绩突出的规模企业,县委、县政府予以表彰。

14、扶持家庭工业经纪人。鼓励以村为单位成立家庭工业服务机构开展对外业务联系。大力培育和发展为家庭工业提供生产业务的中介经纪人队伍,建立和发展家庭工业中介服务机构,为家庭工业户找产品、拓市场服务。对带动作用明显、诚信经营服务、没有投诉的经纪人,实际发生年加工费100万元以上的,经乡镇、新都办事处推荐,县家庭工业办、县财政审定,由县政府给予每人1万元的奖励。

15、建立工作长效机制。在县经贸局设立县家庭工业办公室,负责全县家庭工业发展的相关政策落实和协调工作。县委、县政府今后在乡镇年度目标考核中增设“发展家庭工业示范村”考核指标,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促进家庭工业加快发展。对乡镇申报且经县级验收合格的家庭工业示范村,县对乡镇年度综合考核予以加分,验收不合格的,酌情扣分。加扣分办法由县家庭工业办公室另行制订。示范村内的家庭工业户必须健全台帐,及时按家庭工业办要求提供相应的报表等资料。对家庭工业户的补助、奖励按个人申请、乡镇(新都办事处)审核、县家庭工业办和县财政等部门审定的程序进行,必要时进行现场验收。各乡镇、各部门要积极为全县的家庭工业发展创造便利条件,从舆论导向、政策扶持、技术援助、资金融通、市场衔接、产品促销等诸环节给予倾力支持,合力推动家庭工业蓬勃发展。

六、附则

16、本意见与我县其他有关产业优惠政策有差异的,以求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凡当年发生严重安全生产事故、社会刑事案件、环保违法、计划生育等事件的家庭工业户不予享受本意见规定的政策。

17、本意见由县经贸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2008622

 

 

 

 

主题词:家庭工业 发展 石产业

抄送:市委办、市政府办,县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

发文形式:电子版                                   共发110

中共常山县委办公室                  2008625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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