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标题文档
 首页 > 政务之窗 > 最新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和建设质量管理的通知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08105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

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和建设质量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都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开发质量和利用效率,保质保量完成土地资源开发的目标任务,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垦造耕地项目管理的通知》、《衢州市土地开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和《衢州市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再利用工作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切实加强土地资源开发建设质量管理。

国务院、省政府对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今后的土地资源开发中要抓好数量和质量管理,对过去因重视不够,把关不严造成标准农田、基本农田等数量和质量未能到位的,要落实责任,抓紧补造建好,在数量、质量、环境、地力各方面都要按标准到位。为此,要进一步强化对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由注重开发进度向量质并举转变,按质量等级实施补助;由集中连片大面积开发为主开发方式向连片大面积开发与零星分散开发结合的方式转变;由以乡镇包干开发为主向乡镇实施与土地整理中心开发实施结合转变;质量管理要由行政手段为主向行政和经济手段并举转变,以制度管理为主;质量要适当与用地指标使用相挂钩,与鼓励土地流转利用相挂钩。

二、采取有效措施,完善机制,努力提高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效率。

(一)建立耕地耕作层(熟土)覆盖机制。

1、保护利用耕作层资源。要对建设用地项目拟占用的水田、菜地、园地等优质耕作层(及鱼塘底土)进行保护和利用,在建设用地项目预审或拟定农转用报批方案阶段,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农业部门及乡(镇)对拟占用耕地的耕作层进行检测和评估,并制订《剥离保护利用方案》。

2、合理安排利用方向。耕作层剥离后要用于耕地开发、建设用地复垦、土地整理、基本农田改造项目的土层增厚、土壤改良等方面。本乡(镇)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剥离的耕作层要力求用于本乡(镇)范围内的垦造耕地项目。城区、园区(常山工业园区、辉埠新区)及郊区乡(镇)确实没有垦造耕地项目的,其耕作层剥离后由县国土资源部门统筹安排使用。

3、加强资金保障管理。耕作层土壤的运输和铺设由垦造耕地项目单位负责实施,所需资金列入土地资源开发利用项目预算。已实施的土地资源开发项目,原规划设计、预算中未包括该项预算的,经原项目设计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追加工程预算,补办规划设计变更事宜。

凡将耕地耕作层剥离用于耕地开垦、土地整理和复垦项目的,所新增耕地的质量等级可根据实际情况从优评定、折算,同时作为乡(镇)包干实施示范项目评选的必备条件。

(二)建立项目质量分类定级机制。

1、科学评定项目质量等级。由县国土资源牵头,会同县农业、水利、财政、统计等部门,成立土地资源开发项目质量等级评定小组。按照项目规划设计完成情况、水利道路等配套设施完成情况、耕作层覆盖情况、土地平整度和表层杂物(石头)滞留量等要素指标,按优质(一级)、合格(二级)、不合格(三级)的标准,对乡镇包干实施的土地资源开发、复垦、整理项目进行评定等级。

2、按等级确定补助标准。项目经县质量等级评定小组认定后,在原包干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按等级再提高补助标准。低丘缓坡开发项目(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土地整理项目也)质量评定达到一级的在原补助基础上再给予一定标准的补助;达到二级的按原补助标准;达到三级的必须整改合格后才能按原补助标准执行(具体质量建设标准、补助标准另行下达)。

(三)建立新垦造耕地种植保障机制。

1、按照土地资源开发项目投资额或乡(镇)包干总额的1020%预留部分种植保证金,专项用于新垦造耕地的开发利用补助及相关奖励政策的兑现。项目通过验收,种植上农作物成活后,经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再拨付资金。

2、加大新垦造耕地利用的扶持力度。对流转三年以上的新垦造耕地,连片面积在30亩(含)以上,从事农业生产的承包大户及同意流转的农户分别给予每亩100元补助,严禁新垦造耕地向林地等地类反流现象发生,违者一律扣除有关保证金。

三、提高标准,深挖潜力,加大废弃园地垦造耕地的力度。

废弃园地垦造耕地方面将转向老化果园、茶园等园地,同时对废弃园地垦造耕地的包干标准作相应调整。

1、坡度级在15度以下的老化、废弃园地垦造旱地的包干补助标准提高到3200/亩,垦造水田的提高到4200/亩。

2、坡度级在15度以上,25度以下的老化、废弃园地垦造旱地的包干补助标准提高到4500/亩,垦造水田的提高到5500/亩。

四、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整合资源,集中力量,加快土地资源开发和建设质量管理,切实提高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效率。

五、本办法具体的实施细则由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负责制定。

 

 

 

 

                             二OO八年七月二日

 

 

 

 

主题词:土地 管理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73日印发

 
Copyright 2007 changshan.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常山县信息中心建设管理 浙ICP备02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