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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乡镇土地执法委托试点工作的通知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08114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乡镇土地执法委托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都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农村违法用地的预防和查处工作,有效遏制农村违法用地情况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具备条件的乡镇开展土地执法委托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土地执法委托关系

由县国土资源局与受委托乡镇政府签订委托书,明确双方的委托关系。委托书内容应包括委托土地执法的时间、范围、委托土地执法要求、受委托方的权利义务、双方法律责任,以及其他应予明确的事项。

二、土地执法委托的时间及范围

委托土地执法的时间是自199911日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后所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范围是违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住宅,以及农村村民以农业生产设施用地等为名进行非法建设,违法用地面积在3亩以下。

三、受委托乡镇应具备的条件

受委托乡(镇)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土地管理工作,有开展土地执法委托意愿和要求;乡(镇)国土所土地管理工作成效较为突出;各乡(镇)基本完成乡镇、村规划;所辖行政村要聘用村级国土资源协管员。

四、受委托乡镇土地执法的工作流程

1、发现报告。村级国土资源协管员、国土所工作人员、乡镇干部、土地执法监察大队干部巡查发现或接到群众举报后,国土所人员和乡镇驻村干部应及时到达违法用地现场,予以教育、劝导和制止,并及时向乡镇分管领导报告。

2、及时制止。对现场劝阻无效的违法用地行为,在乡、村规划区内的,并违反《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止建设;在镇规划区内或乡村庄规划区外的,由国土所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3、深入调查。国土所人员与驻村干部负责对违法占地建房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现场勘测,固定证据。需立案查处的应报县级国土资源局立案查处。

4、依法处理。乡、村规划区内的违法用地,违反《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的,由乡()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由乡()人民政府组织对违法建筑予以拆除。镇规划区内或乡村规划区外的违法用地,责令停建后抢建的违法建筑,乡()政府可直接组织拆除;责令停建前的违法建筑,由县国土资源部门下达处罚决定,乡(镇)人民政府督促其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需要对土地违法行为处罚的,由县国土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五、受委托乡镇政府的职责

1、安排乡镇、村干部开展动态巡查,建立巡查台帐。

2、对发现的违法用地行为及时制止。

3、对非法占地所建的建筑物按本意见规定的程序及时组织拆除,对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做好配合工作。

4、依法审核农村私人建房和农业生产设施用地的报批工作,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基本满足农民生活和农业生产设施用地的合理需求。

5、对本乡镇土地执法突出问题,提出解决的方案和建议。

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职责

1、国土所应服从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发现违法用地情况及时汇报。

2、对应予以立案查处的违法用地行为,要认真做好调查取证工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要及时申请;应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要及时建议有关部门做出处分;应追究法律责任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3、基本满足农民私人建房等改善生活、发展生产的用地指标。

4、拟定委托乡镇执法经费保障方案,报请县政府审批后,从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罚没款中列支。

5、考核受委托乡镇年度的土地执法工作,对表现突出的乡镇、村和个人,建议县级政府给予奖励。

    6、对因乡镇政府行为或推动导致的土地违法行为,国土部门要直接立案查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主题词:土地 执法委托 试点工作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7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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