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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起始标准的通知
  
 

 

 

常山县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0843

 

 

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起始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都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0657号)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决定从200871日起调整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补助)待遇起始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被征地农民月基本生活保障(补助)待遇起始标准:A档标准由原来200元调整为240元;B档标准由原来185元调整为220元;C档标准由原来120元调整为145元;D档标准由原来100元调整为120元。

二、对符合《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0657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已参保被征地农民,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三、新标准自200871日起执行。

各乡镇、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调整待遇及时落实到位。

 

 

                      

 

二OO八年八月五日

 

 

 

 

 

 

主题词: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民△ 生活保障△ 标准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8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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