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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发展来料加工业的若干意见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08128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鼓励发展来料加工业的若干意见

 

为了推动全民创业,鼓励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城镇下岗职工从事来料加工业,促进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经县政府研究,现就鼓励发展来料加工业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工作目标。紧紧围绕“拓宽就业再就业渠道、增加群众收入、做大经济总量”的总体目标,力争到2010年,建立30000名加工队伍,培养经纪人200名,完成年加工费1.5亿元,并逐步推动若干个专业村产业化、企业化。

第二条:实行融资扶持。农村信用联社要大力扶持来料加工业发展,对来料加工经纪人提供联户担保、有效资产抵押贷款、小额信用贷款、林权抵押等政策,有效解决来料加工企业和经纪人的贷款问题。对带动能力强,年发放加工费在50万元以上的优秀经纪人,在信用等级评定中给予提升一级等级,并实行贷款资金安排优先、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上浮的基础上优惠10-20%

第三条:实行用地用电扶持。对闲散的来料加工用地,应尽量盘活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来料加工户申请工业用电的,供电部门要及时予以解决;没有申请工业用电的,供电局部门对单相用电量户口,仍按现行用电价格标准执行;对需要申请增容的,供电部门要及时服务,积极提供扩容、安装等配套服务。

第四条:实行优质服务扶持。县农办、人劳社保等部门要结合素质培训和再就业工程,与县妇联一起开展经纪人和加工人员培训;工商部门对需申领执照的来料加工户,不涉及前置审批的,应予以放宽登记条件,降低注册资本;税务部门要为来料加工企业涉税事项提供优质服务;交通部门对来料加工户在本县范围内仅用于收运本户原材料、产品的运输车辆,经交通主管部门认定后,在全县行政区域内享受非营运车辆规费政策;经贸、国土、林业等相关部门要积极为来料加工经纪人发展业务提供便利,优化服务,促进来料加工业健康、快速发展。

第五条:实行奖励扶助。

扶持来料加工经纪人。设立来料加工经纪人突出贡献奖。对年发放加工费在50-100万元(含50万元)的经纪人,予以每人5000元的奖励;年发放加工费在100-200万元(含100万元)的经纪人,予以每人10000元的奖励;加工费发放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经纪人,予以每人20000元的奖励。具体核定办法另行制定。

培育来料加工专业村。对加工人员年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总加工费发放在100万元以上的来料加工专业村,给予每村1万元奖励。

鼓励各乡(镇)大力发展来料加工业。对于发展来料加工力度大、效果好的,培育1个以上来料加工专业村的,且全乡(镇)年发放来料加工费达到1000万以上的,择优评选若干来料加工突出贡献乡(镇),并予以一定奖励。

第六条:做好特殊群体的来料加工。当前应重点关注低收入农户,鼓励库区、安置区移民,下山脱贫、灾后重建农民发展来料加工。县扶贫办要对低收入农户集中村提供相关政策扶持,县移民办要为库区、安置区移民提供相关扶持政策。

第七条:认定及申报程序。认定原始依据:经纪人报乡镇登记造册、提供每月发放加工费的有效凭证。符合申报条件的经纪人,由本人申报,乡(镇)审核,县妇联、县财政局审定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来料加工专业村,由村申报,乡(镇)审核,县妇联、县财政审核,报县政府审批;符合申报条件的来料加工突出贡献乡(镇),由乡(镇)申报,县妇联、县财政审核,报县政府审批。

第八条:本政策如与我县其他政策有差异的,以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凡当年发生严重安全生产事故、社会刑事案件、环保违法、违反计划生育等事件的来料加工经纪人及单位不予享受本政策。

本政策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二OO八年八月六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来料加工△ 若干意见

主送:各乡(镇)人民政府,新都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

属各单位。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

检察院、人武部,各群众团体。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8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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