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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县人口计生局县财政局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08135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人口计生局

县财政局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都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县人口计生局、县财政局《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九月三日

 

 

 

 

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实施方案

县人口计生局   县财政局

(二OO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4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从2008年起在全县全面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以下简称特别扶助制度)。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行特别扶助制度的重要意义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是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形成的特殊群体,是社会广泛关注的特殊计划生育家庭。建立和实施特别扶助制度,是完善和发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全面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具体实践。实施这项制度,有利于缓解特殊计划生育家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精神上得到慰藉,生活上得到帮助;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和利益导向转变,更好地体现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以人为本的政策理念,进一步激发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保障制度,通过率先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逐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因此,要充分认识建立和实施特别扶助制度的重要意义,把这件事关广大群众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的大事落到实处。

二、特别扶助制度的主要内容

特别扶助制度是为了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更有效地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针对独生子女家庭所做的一项基本制度安排。

(一)扶助对象的基本条件。

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我县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1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扶助对象确认条件按照《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定条件的通知》(浙人口计生委[2008]59号)执行。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领取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中止领取扶助金。

(二)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

县人口计生局负责扶助对象的确认。具体程序是: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

3、县人口计生局审批并公示。

4、省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

    (三)扶助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5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2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对于符合条件而以前未享受的,以2008年为起点发放。在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扶助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取得扶助金的“五保户”,不影响其原有待遇。

(四)经费来源。扶助经费由省和县财政按一定的比例共同分担,县财政要列入预算予以保证。

(五)扶助金的管理和发放。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按奖励扶助金现有渠道直接发放到人。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一年发放一次。采用一人一卡(存折)的方式,直接发给扶助对象。代理发放机构根据县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扶助对象名册和身份证号码为每个对象开设扶助金个人账户,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扶助金划入每个对象的个人账户,并主动通知扶助对象及时领取扶助金。

(六)特别扶助制度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公益金等制度衔接。

特别扶助制度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相交叉扶助对象,其扶助金发放标准就高不就低。对于目前已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的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的对象,2008年特别扶助金与奖励扶助金差额部份予以补足;对于符合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基本条件的农村对象,年龄达到60周岁以后,仍继续执行本方案规定,不再重复执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对于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而女方尚未达到49周岁的家庭,应结合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通过多种形式给予帮助。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人口计生部门要积极开展生殖健康咨询和指导,及时帮助有再生育意愿的家庭实现再生育。

三、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法和步骤

(一)2008年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部署、培训(86日-8月底)。

1、成立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并由县财政局、县人口计生局联合成立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工作指导小组。各乡镇、村(社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做好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工作。

2、召开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和乡镇计生专干会议,专题部署实施工作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和相关制度。

3、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标语等多形式广泛宣传特扶制度,努力营造家喻户晓、人人关注的浓厚舆论氛围。

4、乡镇(办事处)负责组织召开干部大会,进行层层发动。

5、县、乡两级对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工作人员实行分级业务培训。

第二阶段:调查、登记、备案(91日-910日)。

1、以村(社区)为单位对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对象(包括已享受奖扶政策的)进行全面调查、登记备案。

2、村(社区)特别扶助领导小组组织召开村(居)民小组长以上人员会议,进一步核实目标人群的年龄、婚育情况。

第三阶段:申报、审核、确认阶段(911日-1031日)。

1、本人申请,填写《浙江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简称《申报表》)一式二份,连同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收养证明、独生子女证、子女死亡或伤残证明等相关合法、有效证明材料一并交村(居)委会( 9 11日-915日)。

2、村(居)民委员会评议。村(居)民委员会依据《省条例》和确认条件,组织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集体评议(要求村(社区)计生服务员参加),确定拟定特别扶助对象名单,并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办事处。(920日前)。

3、乡镇(办事处)计生办对村(居)委会上报的《申报表》和所附材料进行初审。同时,组织两名以上计生办工作人员对每一个申报人及相关群众进行调查核实,且填好《常山县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婚育史》。( 921日- 9 25 日)

4、乡镇(办事处)特别扶助对象审核小组对申报人进行审核,且对审核通过的对象在乡村(社区)两级政务公开栏和申报人所在地的村(社区)进行张榜公示。(9 26日-930日)

5、乡镇(办事处)将审核公示后的《申报表》及个人档案资料(一人一档)上报县人口计生局。县审核审批公示,并建立特扶对象的个案信息档案,上报省、市人口计生、财政部门备案。(10 1 日- 1031 日)

第四阶段:特别扶助金拨付、发放、总结(11月-12月)

1、县财政部门在省级特别扶助政策补助经费核拨到位的十天内,连同配套资金拨付到代理发放机构。代理发放机构为特别扶助对象建立个人账户。

2、召开特别扶助金首发仪式,进一步做好特别扶助制度的社会宣传工作。

3、各相关部门对特别扶助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以书面形式上报县人口计生部门。

(二)从2009年起,特别扶助制度实施与奖励扶助金制度同步进行,列入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每年8月底前将扶助金发放到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在做好本年度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的同时,各乡镇(办事处)要对下一年度新增的目标人群进行摸底调查并上报县人口计生局,为制订财政预算提供依据。

四、特别扶助制度的组织管理

(一)明确部门职责。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特别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政策解释、数据汇总、建立相关数据库和信息监控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特别扶助金的预算决算,建立特别扶助资金财政专户,确保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委托发放机构(县信用联社)负责将特别扶助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户到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要配合做好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的衔接。宣传部门要加大社会宣传力度,增加政策执行的透明度和社会影响力。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对特别扶助对象确认、资金配套、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进行监督审查。公安部门要协助做好扶助对象户籍性质的确认工作;卫生、残联要配合做好残疾等级的鉴定工作。档案局要协助做好特别扶助对象的婚姻及有关政策的查询工作。按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

(二)加强工作指导。县人口计生局、县财政局联合成立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工作指导小组,并在县人口计生局设立办公室,开展对全县特别扶助工作的协调指导。

指导小组工作职责:研究全县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各项配套制度,协调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和部署实施工作,跟踪分析评估各乡镇(办事处)工作进展,研究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资金委托发放机构等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参与做好实施工作;检查考核资金委托发放机构和各乡镇(办事处)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情况。

(三)加强监督检查。要将实施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考核评估的重要内容。县财政、人口计生部门要组织力量对特别扶助金的发放和管理情况定期进行绩效考评。要建立村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利用多种形式对特别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对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对发现有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扶助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常山县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

常山县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工作

领导小组名单

 

 长:甘土木(县政府)

副组长:周建军(县府办)

俞宝根(财政局)

洪文达(县人口计生局)

 员:缪春祥(县监察局)      青(县公安局)

徐良其(县委宣传部)    胡敏芳(县人口计生局)

李宏疆(县人劳社保局) 江一舟(县审计局)   

徐光明(县财政局)     陈善祥(县档案局)

徐水珍(县民政局)     曾菊芳(县信用联社)

陈彩玉(县卫生局)     林小明(县残联)     

领导小组下设工作指导小组:

 长:胡敏芳(县人口计生局)

副组长:徐光明(县财政局)    曾菊芳(县信用联社)

 员:胡建平 杨和生 郑禄华   阮贤娟 徐晓婷

 徐向军 陈金仙       张剑明(县财政局)

  莉(县信用联社)

 

 

 

 

 

 

 

 

 

 

 

 

 

主题词:计划生育 扶助制度 实施方案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9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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