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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若干意见
  

 

 

常山县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0849

 

 

常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83号)的精神,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

(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是解决我县土地供求矛盾的重要举措,是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各乡镇、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重要意义,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工作,为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贡献。

(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目标任务。实现三大根本转变:一是在土地利用方式上,实现从粗放利用型向资源节约型根本转变,全社会节约集约用地意识进一步增强,土地利用结构和空间布局进一步优化,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水平和综合利用效益显著提高,土地闲置浪费和低效利用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二是在管理方式上,实现从土地管理部门单一管理向多部门综合协调管理根本转变,使全县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组织有序、职责明确、部门协调,建立起全社会节约集约用地管理机制;三是在实施手段上,实现从事前行政审批向全过程的综合监控转变,充分发挥经济、法律、行政和技术手段对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促进作用,把节约集约用地融合到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的各项宏观经济活动中。

二、加强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

(三)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认真做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确保上级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标准农田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破,耕地占补平衡措施落实。城乡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等规划在用地规模、空间布局、开发时序上与同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通过编制和实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一步合理布局土地利用空间,优化城乡土地利用结构,引导工业向开发区(园区、工业功能区)集中、人口向中心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充分发挥土地利用的集聚效应。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严肃查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科学编制年度用地计划。认真制订实施本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没有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原则上不予安排用地,属政府性重大建设项目的,须经县政府同意调整计划后,方可办理有关规划用地手续。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项目,对国家禁止和限制类产业项目,及未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供地。

三、加大闲置用地清理力度,着力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五)加快转而未供土地的供应速度。要切实有效利用和消化已农转用未供土地,采取调整项目、盘活指标、加快拆迁等多种方法,有效提高供地率,前三年度的已农转用土地供应率不得低于90%80%50%

(六)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根据新的土地集约利用评价体系,细化项目入园标准,提高园区投资强度和容积率。根据工业用地双控指标和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确定项目供地量。对分期建设的项目原则上分期供地,对建设期2年以上的重大项目原则上按建设进度供地。加强对企业内部平面图设计的规范管理,鼓励企业建设多层厂房,对行业无特殊要求的新建工业项目,一般应建造多层厂房。

(七)加大闲置土地处理力度。对闲置土地,依法可以征收土地闲置费的,一律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依法可以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对因企业自身原因闲置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土地,园区管理机构、招商引资单位和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责,责令项目土地使用者出具承诺书,督促用地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尽快开工建设或寻找新的投资者,引进新的项目,进行调整使用。

(八)加强土地储备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充分发挥土地储备在增强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供应中的调控能力。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优先储备现有未利用建设用地,对因规划调整为经营性用地的,一律统一收购储备,统一公开出让。实行建设用地“净地”出让,出让前处理好土地产权、补偿安置等经济法律关系,完成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合理确定建设用地出让的宗地规模。要严格控制开发周期,每宗土地的开发建设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二年,防止土地闲置浪费。

四、加强城市建设用地管理,提高城市土地利用效率

(九)优化城市用地结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对突破用地规模的,规划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整修正。要根据城市功能分区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编制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供应计划,降低传统产业用地规模,提高高新技术产业及现代服务业用地比例,提高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用地在住宅用地中的比例,合理配置行政、商服、居住、体育、文化等设施用地,综合发挥社会资源集聚和共享效应。要鼓励建设项目向空中发展,适度提高城市宜建区的土地开发强度,对建筑高度、容积率没有特别限制的区域,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要适度提高建筑高度和容积率。

(十)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在符合人防、消防等部门要求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利用和地上地下使用权分层出让新路子,在一定区域内开展地下空间产权界定、使用权出让、综合管理等方面的试点。规划建设部门要会同人防等部门制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规划建设、国土等部门要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政策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意见和操作办法。

五、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管理,控制基础设施建设规模

(十一)科学编制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优化建设项目用地方案。编制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要充分考虑和整合现有及关联基础设施的空间布局,综合服务容量和能力,合理安排新建项目规模,努力提高整体效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选址和用地规模,结合技术指标、经济指标和用地指标,要充分论证,优化设计方案,并严格执行各类项目建设用地定额下限标准,尽量少占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

(十二)严格控制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规模。严格按国家标准进行各项市政基础设施、公建项目和生态绿化建设。加强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严格执行行业用地标准,其用地总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用地预审时确定的用地规模。

(十三)深入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严格界定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用地,逐步缩小划拨方式供地范围。从200871日起,除由政府全额投资兴建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各类社会事业用地外,其余应逐步实行有偿使用。依法足额收取建设用地使用税。

六、加强工业用地管理,提高工业用地的投入产出率

(十四)坚持项目决策咨询制度。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进一步明确产业导向目录。合理设置工业用地公开出让的产业类型、投资强度、环保要求、规划条件等内容,强化土地供应对产业结构调整的促进作用。把好入园项目的质量关、布局关、经营者素质关,加强项目的协调服务,把工业项目决策咨询与项目投资协议签订、土地公开出让、备案核准等工作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项目决策咨询的科学性和操作性。

(十五)严格执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各项规定,大力推进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严格执行全国、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今后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低价出让工业用地。

(十六)实行有弹性的土地使用制度。工业用地实行级差地价,对入园企业(项目)要根据地段的优劣性,适度提升地价水平,要根据项目的规模、土地利用节约集约的程度等因素可视不同情况,采取“一企一议”的方式予以奖励;同时对在规定期限内投产的,其年度税收贡献率超出园区工业用地年度税收贡献率一倍以上的企业,由财政税务部门结合征收土地使用税予以奖励。

(十七)大力开展企业挖潜节地活动。引导企业通过压缩超标的绿地面积和辅助设施用地,扩大生产性用房。鼓励工业生产型企业通过厂房加层、老厂改造、内部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对符合规划、安全、消防要求,不改变原用途,经批准在企业原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业厂房,提高建筑容积率的,不补缴土地出让金,并减免城市市政基础建设配套费。对新增工业用地,厂房建设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部分,不补缴土地出让金。

七、加强农村建设用地管理,挖掘农村建设用地潜力

(十八)科学编制农村集镇、村庄规划。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域规划,结合“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部门要加快编制和调整农村集镇、村庄规划,加快“中心村”建设步伐,逐步缩小农村建设用地规模。集镇、村庄建设要充分利用村内原有宅基地、空闲地以及低丘缓坡中的非耕地。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政策,控制农民超用地标准建房,清理历史遗留的一户多宅问题。

(十九)切实做好“城中村”改造。按照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要求,根据“统一规划、适当集中、合理布局、分步实施、配套建设”的原则,结合旧城改造,扎实推进天马镇内五村和城乡结合部村庄改造,引导集中建造多层、高层公寓,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二十)适度开发利用低丘缓坡。按照“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建则建、宜居则居”的原则,加快制定低丘缓坡资源综合开发利用规划,科学开发和合理利用低丘缓坡,拓展土地利用空间。结合下山脱贫、地质灾害搬迁避险安置,逐步撤并零星自然村,鼓励搬迁居民点的宅基地复垦。

八、强化建设用地批后监管,严格土地执法监察

(二十一)加强建设项目用地动态监管。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项目土地出让合同条款,明确项目开工与竣工期限,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规划条件、投资强度、绿地率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对未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不得发放土地使用证书,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发放土地使用证书。强化建设用地项目开发利用全过程的跟踪检查,全面推行以土地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履行情况为主要内容的复核验收制度,对违反约定条款内容的,要追究土地使用者的违约责任,同时限制其参加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二十二)严肃惩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对非法批地、未批先用、少批多用、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严重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并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要将企业违法用地、闲置土地等信息纳入信息基础数据库。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建设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发放贷款、工商登记、通电、通水、通气等手续,违反规定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加大农村违法占地建房整治力度,严肃查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转让集体土地行为。

九、加强组织领导与部门配合,形成节约集约用地氛围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转变用地观念,把节约集约用地摆在十分突出的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出成效。要层层落实责任制,完善考核奖惩制度,把节约集约用地考核纳入乡镇和有关部门年度考核体系。

(二十四)加强协调配合。建立由发展改革、经委、外经贸、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财政、人民银行、银监、农业、林业、水利、监察、审计、法院等部门组成的协调机构,统筹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制定和实施有利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政策措施,把节约集约用地落到实处。

(二十五)加强宣传引导。加强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和国土资源工作的宣传力度,认真组织开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不断提高全社会土地忧患意识和依法用地、节约集约用地意识,为扎实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八年九月十九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土地 节约 若干意见

 主送:各乡(镇)人民政府,新都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直属各单位。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9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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