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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县人民银行县林业局关于全面推进常山县林权抵押贷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08148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人民银行

县林业局关于全面推进常山县林权抵押贷款的

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都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县人行、县林业局制定的《关于全面推进常山县林权抵押贷款的指导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关于全面推进常山县林权抵押贷款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常山县支行 常山县林业局)

 

为进一步规范辖内金融机构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管理,防范信贷风险,促进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衢州市中心支行、衢州市林业局《关于加快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精神。现就常山县林权抵押贷款相关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林权抵押贷款性质

林权抵押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以借款人依法拥有的林权作抵押的贷款。

贷款抵押的林权是指借款人依法拥有林地的使用权、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林木资产作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并且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

贷款人是指在常山县辖区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经营人民币贷款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贷款对象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在常山县范围内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或者其他与林业经济发展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办理林权抵押贷款,借贷双方必须遵循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

二、林权抵押贷款条件、用途

(一)借款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核准,并连续办理了工商年检手续;

2、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或收入来源,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信用良好,无不良记录;

3、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贷款卡;

4、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借款人为自然人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合法身份证件;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信用良好,无不良记录,有稳定的收入或资产,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

4、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贷款用途。

1、用于林业培训、改造等营林生产;

2、用于林业生产经营、开发、加工、流通、休闲等产业;

3、支付林地承包费用;

4、购置小型林业机具;

5、经营森林、林木和林地相关其它费用。

三、林权抵押贷款的期限、利率和额度

林权抵押贷款期限:根据投资项目周期、信用状况和贷款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最长不超过5年。属于承包、受让林权抵押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剩余年限。

贷款利率:林权抵押贷款的利率原则上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执行,金融机构可根据各自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规定适当上浮,但利率最高上浮幅度不超过50%

贷款额度:根据贷款人认定的抵押财产评估价值确定,贷款额度与抵押财产评估价值比率(即抵押率)最高不超过50%

四、贷款抵押林权的条件

(一)条件规定:

抵押贷款的林权资产必须座落在常山县境内,持有常山县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的林权证,且符合以下规定之一。

1、属于用材林(竹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中的风景林;

2、用材林(竹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和火烧迹地的使用权;

3、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作为抵押财产的宜林荒山、荒地等使用权。

4、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其他可以作为抵押财产的林权。

林权资产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用作抵押财产的林权必须是易于处置变现的林权。

(二)下列林权资产不得抵押:

1、山林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

2、未依法取得林权证的;

3、属于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自然保护区、公园和生态公益林的林权;

4、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不得抵押的林权;

5、符合抵押物规定,但是难于处置变现的林权。

(三)单位或个人林权抵押应符合以下要求:

1、国有或国有控股经济组织的林权抵押,必须由抵押人提出申请,经常山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出具同意抵押意见书。

2、股份制企业、合作经济组织、民营经济组织的林权抵押,必须附有股东、社员(大)会或董(理)事会书面决议。

3、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林权抵押,必须附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抵押书面决议和当地林权所有地乡镇政府同意抵押的证明。

4、承包经营或受托经营的林权抵押,应出具发包方或委托方的同意抵押意见书。

5、共有林权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并出具同意抵押意见书。

五、林权抵押贷款种类

林权抵押贷款种类主要包括:林权抵押循环贷款和林权联合抵押贷款,条件成熟后可开办林权收储担保贷款及其他贷款方式。

(一)林农小额循环贷款:结合信用村、信用户创建工作,由农村信用社采取“集中评定、一次登记、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根据林农的个人信誉,生产经营状况以及其拥有的森林资源资产情况对林农进行信用等级评定,按信用等级核定相应的贷款限额,并一次性办理林权抵押登记手续后发放贷款证。

(二)林权抵押循环贷款:指林权经营或承包者以林权提供抵押的最高额贷款,借款人在合同有效期限和最高额度内,可随用随借,到期归还,循环使用。该贷款品种主要用于规模经营企业或经营承包大户。

(三)林权联合抵押贷款:指二个以上林农以林权提供联合抵押的最高额贷款。该贷款品种主要用于小规模的承包农户,单本林权证上所记载林地面积较小而采取的联合抵押形式,抵押的林地原则上要求相连接。

六、林权抵押贷款操作程序

(一)提供资料:

1、真实合法的《林权证》,即与林权管理机构林权登记相符;

2、林权抵押贷款要依法向所在地的县林权管理部门办理林权抵押登记,由县林业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并出具规范的《他项权证》,林权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由县林业部门另行制定;

3、林权抵押金融机构认为有必要,需提供经认可的林权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县林业局调查设计队可以对贷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相应的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估;

4、金融机构根据管理需要,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料。

七、抵押物处置

抵押合同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债务未受清偿时,有权依法对抵押物进行处置,可以通过市场公开流转、拍卖、采伐等方式对抵押物进行处置,但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林地用途。

(一)抵押权人要求以采伐方式处置的,应向县林业局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二)抵押物以市场流转、拍卖方式处置的,应委托县林权管理中心按法定程序代为办理。

八、抵押物采伐

在抵押贷款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准擅自对抵押林木进行采伐。县林业局不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也不予办理林权变更手续。

九、抵押物保险

在全县开展森林保险业务的前提下,抵押权人要求对抵押物进行保险的,抵押人应当对抵押物进行保险。

十、其他

各贷款银行要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操作规程和内控措施等管理制度,以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同时抄报县人民银行和县林业局。

本指导意见未尽事项,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本指导意见由中国人民银行常山县支行和常山县林业局共同负责解释。

 

 

 

 

 

 

 

 

 

 

 

主题词:林业 林权抵押 指导意见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9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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